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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闽质监食〔2013〕21号)

   2013-02-04 359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12〕5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质监系统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推进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监管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质监局要把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食品生产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议事制度,定期研究分析食品生产安全状况,查找突出问题,排查风险隐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质监局年度绩效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排名前列的,予以专项表彰;排名末位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格保障措施。各级质监局要确保监管力量,根据辖区实际,落实行政监管人员,严格执行“闽委编办〔2011〕28号”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事业编制食品监管人员协管工作,保证人员经费到位。保障监管经费,在用好省局下拨抽检经费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抽查经费等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经费,加大辖区突出问题的监督抽查和潜在风险的监测力度,加强风险防范。完善监管制度,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修)订食品生产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着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成效。
 
  (三)落实监管责任。实施网格化监管,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要求,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完善督查机制,省、市质监局不定期组织对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互查和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加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督,促进监管措施有效落实。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力度,及时、坚决查处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食品生产环节监管
 
  (四)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需要,分批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逐步建立省局负责高风险食品、设区市局负责一般食品的分级审批机制。依法行政,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和退出,加强许可工作的研究和工作质量监督,不断提高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围绕食品中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重点问题,突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加大对食品及其所使用原辅材料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深入排查整治食品及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结果的分析研判,针对突出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涉及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组织开展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加工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严防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环节。
 
  (六)深入开展重点问题治理整顿。继续开展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豆制品、调味品、婴幼儿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重点产品的治理整顿,同时,结合辖区实际和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对辖区内的重点食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要针对各类产品特点和关键技术环节,研究制定分类治理工作措施,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避免出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问题。
 
  (七)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处罚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2011〕502号),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对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行政执法手段难以控制的涉嫌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早介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对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加强对基层局案件办理的指导和督查督办,对未及时查处、久拖不结的违法案件,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对案件中涉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有毒有害评估鉴定的检测工作。
 
  三、深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八)强化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食品生产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食品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可追溯记录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关键岗位人员须经证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健全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和有关问题处理情况。健全食品召回制度,按照要求召回问题产品,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建立实施风险排查制度,积极主动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风险信息,及时开展自查,认真落实整改,有效消除风险隐患。
 
  (九)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通过培训、约谈等方式,推动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责任意识的提升。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和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规定,发现食品生产企业聘用禁止行业准入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十)深入推进食品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局“金质”工程平台,建立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综合业务监管数据为核心的食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完善食品企业质量诚信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企业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和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设。充分运用各种载体,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开展诚信守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商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四、加强监管支撑体系建设
 
  (十一)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强化监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落实每人每年至少培训40小时的要求,重点突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对快速检测设备运用情况的跟踪,了解、收集、分析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提高快速检测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的使用效果。加强同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升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有效性。
 
  (十二)加快食品生产安全信息化建设。根据“数字福建”顶层设计和国家金质工程标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立规划一体化、建设一体化、应用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数据一体化的食品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行政处罚、综合分析、公共服务闭环管理,满足全省质监系统食品生产安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提高食品生产监管科学化和服务公共化水平。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加快电子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溯源能力。
 
  (十三)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根据各地产业特点,科学制定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构建以国家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质检中心和设区市质检机构为基础,专业齐全、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有效覆盖的加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排查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食品检测项目科研,加强污染物溯源、标准制定等关键技术的前瞻性研究和实用技术与快速筛查技术的研究,加快技术储备,完善应用手段,提高技术能力。
 
  (十四)加大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加强受理、现场评审、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开展检验能力、检验规范性的考核评价;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检验能力条件不具备的,暂停检验业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检验资质。
 
  (十五)大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结合“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发挥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科学素养,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信息公开,在当地政府、食安办统一领导下,依法公布生产许可、监督抽查、专项整治、违法行为查处等食品生产监管信息。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生产安全问题。完善食品生产安全舆情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做好举报调查、处理、反馈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奖金发放机制,做好举报奖金的申报、发放工作,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食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依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月17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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