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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和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12〕3号)

   2014-01-24 493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和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进一步稳定和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3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和通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湖北省农业厅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和通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进一步稳定和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与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所在地的市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一种告诫谈话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报是指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采取向有关市州县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定向发文和向新闻媒体通气等方式,告知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有关单位或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约谈情形: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应对或处置不当,引发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低于当年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指标的;
 
  (四)拒不配合省农业厅及其授权的有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对不合格农产品溯源查处的;
 
  (五)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规定需要整改事项的;
 
  (六)经监测,农产品中检出甲胺磷、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药物或非法添加物的;或3个月内3个以上农产品检出常规药物残留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或有2个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不合格的;或6个月内累计4个以上农产品检出常规药物残留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或累计3个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不合格的;
 
  (七)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项、目的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质询,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被约谈对象陈述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自查情况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省农业厅向有关市、州、县政府致函或向政府负责人致信,主要通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省农业厅向有关市、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省农业厅向新闻媒体通报全省或曝光有关地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七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发生约谈事由后,由省农安办或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书面提出约谈建议申请,经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约谈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书面通知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约谈依据、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省农业厅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约谈的厅领导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纪要并存档;
 
  (四)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农业厅。
 
  第八条 通报的组织实施:
 
  (一)发生通报事由后,由省农安办或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书面提出通报建议请示,经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行文通报;
 
  (二)被通报的市、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农业厅;
 
  (三)对被通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对经监测和检查再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法规制度不执行的生产经营企业,省农业厅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和依法处罚。
 
  第九条 整改落实:
 
  (一)省农安办或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跟踪、督办被约谈和通报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拒绝参加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或通过约谈和通报不落实整改措施以及当地再次出现类似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省农业厅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同时,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不予办理问题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证照;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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