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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30 101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岳阳黄茶的质量和特色,保护岳阳黄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三湖黄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岳阳黄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黄茶银针、黄茶毛尖、黄茶紧压茶。岳阳黄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岳阳黄茶的地方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市质监部门负责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业、科技、发改、经信、检验检疫、财政、供销、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质监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岳阳黄茶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岳阳黄茶的原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按相关规定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岳阳黄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四)当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介绍(包括原材料),生产者第一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需提供生产技术规范;
 
  (六)质量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质监部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市质监部门报省质监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审查。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并予以公告的,申请人方可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
 
  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之理由。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由专用标志图案和“岳阳黄茶”文字组成。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可以在岳阳黄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茶事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号。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将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使用者在产品包装物上直接印刷专用标志的,承担印刷任务的单位应经省质监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印刷。
 
  防伪专用标志由市质监部门统一组织印刷。
 
  第十四条  防伪专用标志的管理应依托国家地理标志网,通过专用标志电脑管理系统,提供产品数码防伪自动查寻,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依据岳阳黄茶地方标准,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产地审核,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质监部门申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市质监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并将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质监部门。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岳阳黄茶的生产、销售台帐和茶叶原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质监部门对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将岳阳黄茶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产品抽样检验费、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未达到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
 
  (四)连续2年未在受保护的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岳阳黄茶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从事岳阳黄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岳阳市
标签: 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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