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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

   2014-06-07 859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的目标,保障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订单粮食奖励政策

  省级储备粮订单品种增加本省产小麦、晚稻谷。省财政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给予奖励,其中小麦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150元;早稻谷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晚稻谷每50公斤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继续对订单水稻种子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奖励300元;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出台订单小麦和稻谷奖励政策,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同时,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二、完善水稻和大小麦政策性保险政策

  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对象为全省小麦、大麦种植农户,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1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赤霉病等灾害(具体见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22?5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水稻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2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保险责任为台风、暴雨、洪水等灾害(具体见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或6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30元或45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

  三、开展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试点

  对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粮食生产环节中的贷款需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由当地农信机构等给予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信联社等另行制订。

  四、继续实施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

  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查认定,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以及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继续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直接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元。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以上的农户,省财政继续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五、继续实施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继续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农机具种类,并对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械等继续实施省、县累加补贴,省、县分担比例不变。完善水稻集中育秧补贴政策,省里对已建成和在建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继续按每亩10元标准安排水稻集中育秧补贴资金,补助接受统一育供秧服务的农户。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继续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6∶4的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4∶6的比例分担。

  六、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和以水稻为纽带的新型种养模式试验示范

  组织实施100个农业部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片;省级继续实施“百亩方亩产千公斤攻关”行动,组织抓好超级稻示范县和水稻高产创建千亩示范片创建。省财政安排高产创建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推广良种、良技和开展社会化服务、指导培训等。力争通过项目实施,早稻、连作晚稻千亩示范片平均亩产550公斤以上,单季晚稻千亩示范片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比示范片所在乡镇该作物的平均亩产高10%以上,并辐射带动示范县均衡增产。深入开展以水稻为纽带的新型种养模式的试验示范,大力推广应用粮经轮作、稻鱼共生等成熟的种养模式,实现“千斤粮万元钱”。

  七、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各地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责任,筹措资金,加强督查,强化管护,保质保量完成全年新建1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任务。省对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计划并当年通过验收、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根据建设面积和项目绩效等因素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农田质量提升、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推广等四个方面,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关键环节。同时,继续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稻产业提升项目,提高水稻产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实施水稻生态补贴,根据各县(市、区)已验收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和省下达的2014年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按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及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沟、渠、路、泵站、机坡、农用电网等基础设施的修复、补建,沟渠清理、疏通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维护,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流转补偿试点。继续推进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各地要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及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八、扩大耕地保护补偿试点

  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结合扶持粮食生产,对粮食播种面积达到耕地面积7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种粮农户进行补偿。省财政继续在相关市县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试点,并在嘉兴全市范围扩大试点,各级财政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亩100元。

  九、切实抓好旱粮生产

  各地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精神,并按照同粮同力度的要求和不与水稻争地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旱粮发展规划,落实生产任务,出台更具体的支持政策,推进旱粮生产基地建设,推广应用旱粮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统筹抓好旱粮加工、销售等产业链建设,努力使旱粮成为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十、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市场价低于国家确定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时,由省政府研究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入市收购。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通过政府订单形式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置烘干机、除杂机、输送机,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进粮食收购“一站式”机械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所需资金在各级粮食补贴资金中优先安排。各市政府要做好区域内县(市、区)间的粮食产销对接和余缺调剂等工作,引导和鼓励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各类主体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

  十一、积极推进粮食流通和产销合作

  鼓励省内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到粮食主产区建基地、搞订单,多渠道组织粮源。继续实行调运东北地区新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政策和东北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粳稻(粳米)费用补贴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另行制订。各地也要安排资金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到主产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有关部门要在交通运输、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积极推进东北粮源基地和中转物流基地建设,拓展“北粮南运”海上运输通道。加强省内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物流基地建设,提高粮食集散能力。根据省内粮食生产区域的变化,在粮食主产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相配套的粮食收纳库点,加快危仓老库的维修改造,提高粮食收储能力。

  十二、切实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和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适时调整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强化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落实相关资金,加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网络建设,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商品的购销调存和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迅速研究采取应对措施。粮食、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流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粮食产销扶持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及早出台政策措施。省里将继续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并把粮食生产指标、发展旱粮生产任务、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粮食高产创建任务列入省粮食安全责任制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各市要于3月25日前将省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见附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于3月31日前将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及农户。各地要及早部署粮食产销工作,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农业部门及科研单位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新型种养模式,特别是要加大旱粮工作力度,努力挖掘粮食增产增效潜力。

  附件(见   见原件下载.pdf):2014年全省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粮食安全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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