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辽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同意辽源市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的函》(吉编行函〔2013〕208号),组建辽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辽源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将县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职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职责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 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执行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 负责本市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
2. 负责本市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3. 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
4. 负责本市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
5. 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五)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工作计划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卫生服务均等化。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拟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落实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吉林省药品增补目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和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一)负责全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十二)指导规范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三)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组织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
(十五)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科室业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及机关外事方面的工作。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本市新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负责本市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本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证审批和校验。
(二)规划财务科。
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分析全市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负责系统基建项目工作。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经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法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所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和财经活动并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定期开展卫生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与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三)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班子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四)医政医管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贯彻《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市医院分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广告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全市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医疗单位开展征兵、招生、招工体检以及劳动鉴定等社会性医疗服务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防病监督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对公共场所、水质等实施卫生监督指导;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做好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市防治艾滋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及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指导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中医药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中医、中药及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运行机制的改革,管理指导中医师承教育;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中医药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的培训;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全市12320电话热线的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八)基层指导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指导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落实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终审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承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计划生育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监督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市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批。
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宣传教育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四术”服务信息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市级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5名(从原市卫生局划转22名,从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划转10名,从市直机动行政编制划转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0正3副)。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检验、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机关机构改革后,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辽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并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