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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4-02-28 441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11〕21号)和中
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11〕21号)和中共武夷山市委、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委〔2011〕86号),设立武夷山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由省农业厅下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外)审核发放的职责。
 
  (三)承接由省农业厅下放的除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职责。
 
  (四)承接由省农业厅下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的职责。
 
  (五)承接由省农业厅下放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的职责。
 
  (六)加强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工作。
 
  (七)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产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信息体系规划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畜产品、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生产环节添加有害物质督查管理,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监管,畜产品、水产品、养殖投入品抽样监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贯彻执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按规定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鉴定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动植疫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产物质产业发展;依法对本市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研究拟定农垦发展政策,指导全市农垦系统深化改革;组织和指导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二)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依法管理与保护渔业资源;依法对渔港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职权。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养殖业发展,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工作,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工作,承担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三)研究拟订农机化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的管理。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闽台农业合作及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内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科室进行综合协调;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制定全市农业发展计划和规划;组织农业和农村调研工作;负责宣传、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内宾接待、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管理。负责农业专项资金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
 
  参与制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行业综合性的政策研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承担政策性文件和部分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并对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提出修改意见;监督管理行业执法工作并指导执法体系建设;承担行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以及主管行业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股
 
  参与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信息化服务,组织协调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发布农业各类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大宗农产品成本调查、农业统计和农业信息采集加工、农业宣传工作。负责拟定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与建设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负责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引智、农业援外等对外农业合作工作;承办农业对外参展、参会,农业利用外资相关工作。负责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举办涉台农业经贸活动,组织开展闽台农业合作宣传,负责闽台农业合作专项经费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业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立项与跟踪服务工作。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承担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农业标准化的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五、派驻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室,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核定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分工。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方案的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市农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关于“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会同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牲畜(包括猪、牛羊,下同)的养殖、收购、运输、屠宰、仓储、销售等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会同经贸部门监督企业对“瘦肉精”检验不合格的牲畜实施无害化处理,依法将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等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负责牲畜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含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牲畜进行质理安全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牲畜产品采购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检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牲畜产品的监督工作,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牲畜产品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瘦肉精”原料在其他领域使用的监管。
 
  市经贸局(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瘦肉精”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负责牲畜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含有“瘦肉精”的牲畜及其产品;负责加强对普通化工企业的监管,对普通化工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牲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采购牲畜原料是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牲畜产品安全监管,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进出品环节的牲畜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瘦肉精”的检验、监管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出现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关于“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武夷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武夷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福建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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