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18号)的精神,加强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证准入门槛,培育规模化认证主体。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以生产规模作为衡量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重要指标,按照《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规范》要求的生产规模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主体生产规模进行审核把关。对生产规模小、产品辐射半径小、质量控制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弱的主体,要通过引导扶持等途径,优先培育其发展壮大,在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时,再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认证。
二、规范申报材料报送,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计划每年4月、6月、8月、11月等月份上旬组织召开4次全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审会,市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州工作机构)根据省中心工作安排统筹布置好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于召开评审会前一月的下旬将材料统一报送省中心。审查中有退回补充材料或整改的,相应工作机构须在审查报告中注明审查意见和日期。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提出从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工作机构)受理认证申请(时间从收到申请主体全部合格材料时开始计算)到省中心完成审核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的实限要求,市州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县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检查及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省中心应当自收到市州工作机构统一报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三、突出分级审查重点,简化认证申报材料。部中心明确提出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上,合理减少申报材料数量,因此要重点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生产过程审查把关。自2014年1月1日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请启用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2014版)》(以下简称《申请和审查报告》,见附件),首次认证附报材料包括:1.主体资质证明文件;2.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3.质量控制措施;4.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5.产地环境检验、现状评价报告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6.产品检验报告;7.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类型认证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中“申请须知”)。对通过审核的认证申请,市州工作机构向省中心报送两份材料,其中一份为完整的申报材料(《申请和审查报告》和附报材料1-9)供产地评审和存档,另一份申报材料仅包括《申请和审查报告》和附报材料6-8。两份材料用活页夹分别装订报送。
四、统一复查换证要求,切实落实审核责任。自2014年1月1日起,部中心实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要求。复查换证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和审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等4份材料,申报及审查程序同首次认证。市县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要坚持换证受理目录制,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市州工作机构要落实对换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职责,根据本地区生产管理实际科学提出检测要求,未实施检测的,应在《申请和审查报告》的“产品认证初审意见”栏中对该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予以说明。省中心将组织开展市州工作机构审核工作质量督导检查。
五、规范认证信息填写,严格信息变更审查。各地要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作为认证审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核对纸质材料与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按要求准确填写和报送。对申请认证信息变更的,市县工作机构要以“延续性、安全性”为原则从严把握。对于不影响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形,如仅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在产地认定范围内批准产量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05]62号)要求实施。对于产品种类(品种)、生产主体、质量控制措施和产地地理位置等发生变化,导致可能影响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不予受理变更。
六、科学界定暂不适宜用标产品范围,完善标识征订管理。部中心规定,现阶段稻谷、小麦、大豆、加工原料用玉米,生鲜牛乳、生猪、活牛、活羊,非包装上市的活鱼及贝类、加工原料用甜菜、活禽、非包装上市的活虾及鲜海参等十四类产品可暂不使用标识。对这十四类产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不适宜使用标识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凡不使用标识的,市州工作机构须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备注栏填写“不用标”;十四类暂不适宜用标产品范围外的产品,原则上应当使用标识。
附件: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2014版).doc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