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计生委、衢州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委托杭州市、衢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衢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受我委委托,分别承担各自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以上两市企业标准备案。
二、以上两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原已在我委备案的,原备案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间内需要修改以及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分别向两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杭州市、衢州市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分别为:330100(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330800(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四、两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生监督所要做好相应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部门变更事项的社会告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