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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乌政办[2008]267号)

   2011-08-15 88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内容、重点对象、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稳定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解决,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窝点得到清除,危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得到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中小餐饮、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经营得到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普遍增强,市场经济秩序稳步好转,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工作重点
 
  以农牧区及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使用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为重点内容;以小作坊、小杂食店、小餐饮、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为重点对象;以乳制品、豆制品、饮料、肉及肉制品、儿童食品、食用油、食用盐、酱油、醋、白酒及其他散装食品等为重点品种。
 
  四、工作任务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教育局等部门分别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一)加强初级农产品整治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是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安全使用的宣传,对农药、兽药经营户进行安全法规培训,强化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法律意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调查追踪等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重点监控养殖场(户)违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安全生产问题。二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度。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认证证书备案制,对无检测证明的蔬菜和未检验检疫合格的畜产品严禁进入乌鲁木齐市场。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检测三级网络体系。规范检测程序,提高自检能力,提高各检测站点的检测水平,加大对各检测站点档案的管理。四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和种养殖户的生产、销售档案,进一步加快种养殖业标准技术推广和规范化技术操作模式的应用。五是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和免疫质量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免疫工作检查和免疫效果监测;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动物防疫法制建设,保证畜禽标识制度顺利实施。六是加快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进程,逐步建设规范化养殖小区。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力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
 
  一是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重点加大对米、面、油、肉制品、饮料等28大类食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28大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二是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三是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摸清底数,找准重点问题,规范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四是建立健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快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力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是建立食品索证索票电子监管系统,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二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牧区、学校周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和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及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对重点品种和重点场所的食品监测力度。四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死猪肉等不法行为,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禁止无证家畜肉品进入市场。五是严格酒类流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饮店等场所的酒类产品尤其是散装白酒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治力度,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一是重点强化对中小餐饮、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的专项整治,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卫生许可证使用期限、许可经营范围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年检情况,取缔无证经营单位。二是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有机结合,定期公布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分为A、B、C、D级)信息,对B、C级食品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督。三是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提高预警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规定》,对熟食及其制品、乳与乳制品、水产品、粮食、饮用水、植物油、糕点、包装材料、餐具等22个品种进行采样检测,要针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及火锅底料加强重点监督监测。四是对农牧区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加强对早夜市食品摊贩及小餐点的监控,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五是认真做好大型活动和“十一”旅游黄金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防止或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编制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的意识;配合卫生部门实施校园食堂量化分级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和综合整治。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水平。
 
  坚持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教育相结合,提高大众的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防范能力;抓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经营业主的教育培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做到依法生产,规范经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划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整治重点,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作出周密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1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积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调查、考核打分、集中整治、联合行动等多种形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11月2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强化部门属地管理力度,统一协调各监管部门(包括工商、质监等垂直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工作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宣传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关心、支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立足长远,健全机制。
 
  要进一步推进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联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丁 蕾
 
联系电话:2302226 

 
地区: 新疆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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