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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白政办发[2007]27号)

   2011-04-14 380
核心提示: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公安局长、区计卫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主要有区发改局、区教文体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区计卫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所组成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在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我区可能诱发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做好预防治理和事故预警工作;对全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2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职责

  总指挥长:发出启动应急预案命令。负责组织全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分管指挥工作。分别组织应急救援、医疗救护、通信联络、救治队伍等。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卫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计卫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协调处理措施;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会同有关部门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及时向成品单位通报事故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教文体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区各小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农经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以及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计卫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起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查指导;负责由食品安全案件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制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区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3级。

  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1.1事故危害严重,对全区造成严重威胁,已经或可能向外市蔓延的;

  3.1.2超出区政府控制能力水平的;

  3.1.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4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区一定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2.3区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局限,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3.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3.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系统

  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由区负责设立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4.2预警系统

  4.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4.2.2建立通报制度

  4.2.2.1通报内容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 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4.2.2.2通报方式

  A.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 5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5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2.2.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区政府,并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报告制度

  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监管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5.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5.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要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5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5.6应急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7宣教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计卫局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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