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18号),推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当前,正值我省新一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历史时期。此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从国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出发,是破解监管能力薄弱等瓶颈制约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各级食品安全办、各级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抓好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坚守阵地、履行职责,扎实落实既定部署,确保工作不断、力度不减,各项工作机制稳定运行和正常运作,最终实现“平稳过渡、无缝衔接”。
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交接后、各设区市机构改革到位前,需要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部署时,一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安全办直接向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和食品安全办行文,必要时与省工商局、质监局联合行文。
二、认真落实好今年各项重点工作。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有关监管部门要围绕今年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署的《江西省2013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省政府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有关部署,认真落实好今年的各项重点工作。一是认真督促落实今年开展的各项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肉及肉制品、农村儿童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梳理工作,不断强化部门配合,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切实提升打击违法犯罪的效能。二是紧扣“社会共治 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的主题,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成效,深入反映各地各部门宣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弘扬诚信道德,选树先进典型,引导企业自律,促使食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三是进一步推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去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53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分类,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有关要求。各监管部门要分别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强化日常监管和具体指导。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要于近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领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查缺补漏,切实落实责任。
三、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周密安排值班计划,保证与上下级和同级政府、部门间的联络通畅。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药品突发重大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送。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后,要按既定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减小损失。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