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鲜湿米粉行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掌握鲜湿米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着力解决鲜湿米粉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鲜湿米粉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市局党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鲜湿米粉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河池市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开展十大类节日食品生产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从市到县必须做到全覆盖,不漏一户、不留死角。通过对鲜湿米粉生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消除非法添加和超范围添加等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全市鲜湿米粉质量安全在3月底前有初步好转,上半年前有根本性好转,推进建立鲜湿米粉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整个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我市鲜湿米粉产品质量的信心。
二、整治时间
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为期半年。
三、整治重点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有关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秦义勇 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韦 毅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首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玉达聪 市局办公室负责人
张 妮 市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科副科长
苏 毅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人
唐汉生 市局餐饮安全科科长
张肇峰 市局人事科科长
韦艳洁 市局财务科科长
覃继征 市局稽查科科长
黄相菠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副所长
市局机关各科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供人员支持,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总体协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阶段进行,主要步骤如下:
(一)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4年1月25日前)。市局、各县(市、区)局根据自治区局的要求制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落实检查人员、装备和经费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月下旬至2014年5月)。市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局对鲜湿米粉企业生产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根据当地技术支撑和检验能力,采取抽取原浆和待出厂的合格品进行检验(购买样品费用由抽样单位负责)、现场快速抽检等手段,对企业产品实施监督抽检(现场快检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添加的,必须抽检产品),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尽快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6月)。总结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鲜湿米粉生产过程监控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根据检查和检验情况,上报区局公告鲜湿米粉不合格企业名单,推优罚劣,提高全市鲜湿米粉生产整体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各县(市、区)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局检查范围要覆盖到县乡所有鲜湿米粉生产企业,检查组人员包括:本县(市、区)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人员,市局督查组现场督导。
(二)开展摸底调查,做好前期准备。开展整治行动前,各市、县局应对辖区内的鲜湿米粉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认真核对企业数量、产量、联系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规律等信息,汇总形成本辖区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信息表,梳理分析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整治行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实施全程监管,进行全面排查。对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从原料到成品全过程进行全面排查。一是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直插企业生产现场,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二是详细核查企业相关记录,对生产过程中的添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对生产场所、仓库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的可疑物料要仔细核对,必要时要进行抽检。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和行刑联动作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根据现场检查和检验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信息发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治任务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市局将派出督导组,对县级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治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责任。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同级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要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工作,不合格企业信息公布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优势,组织媒体深入一线开展专项整治报道,大力宣传政府狠抓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专项整治的措施及成效。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1月25日前报送本县(市、区)整治工作方案,每月汇总报送本辖区内的阶段整治情况,6月23日前报送整治情况总结。联系人:市局食品生产科谭晓宁,电话:0778-2568932,18077851008,邮箱:hcspsc@163.com。
附件:1. 鲜湿米粉零点整治工作抽样检验实施细则
2. 整治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1
鲜湿米粉零点整治工作抽样检验实施细则
一、常规抽检
1 产品名称和种类
鲜湿米粉、米粉原浆。
2 检验依据
鲜湿米粉:DB45/319-2007《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
米粉原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
3 样品的抽取方法和数量
3.1 鲜湿米粉
3.1.1 抽样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成品库房内的合格品区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在保质期内、待销售的的主营产品的一个规格作为样品,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3.1.2 抽样数量2袋(每袋不少于2kg),分别封样,1袋检验,另1袋做备样,备样留承检单位,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为“即食类”或“烹调后食用类”。
3.1.3 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填写产品确认单并提供有关材料(例如企业标准)。抽样时要根据各种产品的保存条件,采用合适的方法运输和贮存样品,避免样品被污染或变质。
3.1.4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如发现所抽样品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应拒绝接收样品,要求有关县(市、区)局重新抽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报告。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确保无误。
3.2 米粉原浆
3.2.1 承检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生产车间米粉原浆桶中抽取一个米粉原浆样品,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3.2.2 抽样数量2瓶(洁净玻璃瓶)(每瓶不少于500g),分别封样,1瓶检验,另1瓶做备样,备样留承检单位。
3.2.3 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抽样时要根据各种产品的保存条件,采用合适的方法运输和贮存样品,避免样品被污染或变质。
3.2.4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如发现所抽样品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应拒绝接收样品,要求有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重新抽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报告。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确保无误。
4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参 考 标准值 |
1 | 二氧化硫 | DB45/319-2007 | GB/T 5009.34 | 不得检出 |
2 | 脱氢乙酸 | GB 2760 | GB/T 23377-2009 | 不得检出 |
3 | 次硫酸氢钠甲醛 | GB 2760 |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GB/T21126-2007、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159号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 | 不得检出 |
4 | 苯甲酸 | GB 2760 | GB/T 5009.29、GB/T 23495 | 不得检出 |
5 | 山梨酸 | GB 2760 | GB/T 5009.29 、GB/T 23495 | 不得检出 |
6 | 硼砂 | GB 2760 | GB/T 5009.29 | 不得检出 |
7 | 丙酸钠 | GB 2760 | GB/T5009.120-2003、GB/T23382-2009 | 不得检出 |
8 | 丙酸钙 | GB 2760 | GB/T5009.120-2003、GB/T23382-2009 | 不得检出 |
9 | 双乙酸钠 | GB 2760 | GB/T23383-2009 | 不得检出 |
10 | 卡那霉素 | GB 2760 | GB/T22969-2008 | 不得检出 |
11 | 纳他霉素 | GB 2760 | GB/T21915-2008 | 不得检出 |
12 | 过氧化苯甲酰 | GB 2760 | GB/T 22325-2008 、SN/T 3148-2012 | 不得检出 |
13 | 二氧化钛 | GB 2760 | GB/T21912-2008 | 不得检出 |
5 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6 异议处理复检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承检机构申请复检。承检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企业复检申请。
6.1.1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可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原则上在原样上进行,应采用原样检验。当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复检后以复检结果为准。
6.1.2下列情形之一将不进行复检: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复检的其它情况。
二、现场快速检测
1 产品名称和种类
鲜湿米粉、米粉原浆。
2 检验依据
DB45/319-2007《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
3 需要的仪器和试剂
二氧化硫快速检测盒、吊白块快速检测盒、硼砂快速检测盒、样品粉碎机、微型超声波仪、微型离心机、5毫升移液器、烧杯、吸管、电吹风、采样刀具、镊子等。
4 样品的抽取和检测方法
4.1 抽样。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的磨浆车间抽取抽取米粉原浆,在鲜湿米粉生产线上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鲜湿米粉样品。
4.2 现场快速检测。将现场抽取的样品按检测要求进行处理,用相应项目的快速检测盒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
5 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参考标准值 |
1 | 二氧化硫 | DB45/319-2007 | 二氧化硫快速检测盒 | 不得检出 |
2 | 次硫酸氢钠甲醛 (吊白块) | DB45/319-2007 | 吊白块快速检测盒 | 不得检出 |
3 | 硼砂 | DB45/319-2007 | 硼砂快速检测盒 | 不得检出 |
6 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添加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常规抽检的规定,对企业产品实施监督抽检。
附件 2:整治情况汇总统计表
检查实施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属地监管单位 | 检验结果 (原浆) | 检验结果(成品) | 现场检查情况 | 最终检查结果 | 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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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
2. 检验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栏目;
3. 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的请说明处理情况(可另附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