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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2-11-20 507
核心提示:各市卫生局、教育局,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全国食品安全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的要求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的安排,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整治,基本摸清学校食堂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基本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重点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需开办食堂的新办学校相关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等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2、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认真核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是否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3、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4、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6、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
 
  各地各类学校食堂进行自查,要按照方案要求,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督促整改阶段(7月~9月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食堂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三)检查阶段(10月~11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评估考核,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及早部署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开展全面排查,组织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抽检,摸清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案件的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突出重点,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职责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要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典型引领,积极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分别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逐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五)加强宣传,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全社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心。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认真填写相关报表,于2010年10月15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5月底开始,每2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总结、动态信息和报表均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总结和月报表联系人毛林燕,联系电话:0571-88903265,电子信箱:516289758@qq.com。工作动态信息联系人赵庆胜,联系电话:0571-88903251,电子信箱:wjzhqsh@163.com。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汇总表【官网附件不能下】
 
  2、学校食堂无证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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