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和规范餐饮行业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进行依法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桂林市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仍在经营的餐饮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地址:市骖鸾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31号窗口;办证电话:2230891;药品举报电话:2288100;食品举报电话:22881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四、逾期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