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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实施方案(办字〔2009〕34号)

   2011-06-21 25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把食品质量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全方位、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体制。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邢台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行动,及时排查、坚决消除和有效遏制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切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力争在农产品种植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以及屠宰等5个环节达到“11个100%、2个95%以上、2个80%以上”的目标:即县级以上城区内100%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100%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生猪瘦肉精残留监测合格率100%;全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年底前100%成立自检机构并配齐检测设备和人员,经整顿年底前仍不达标的食品小作坊全部取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经营者对采购的食品100%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100%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县级以上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批发市场100%具备自检能力或实现委托检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覆盖率达100%;对私屠滥宰查处率达到100%;对生产注水肉、病害肉查处率达到100%;认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干鲜果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6%;全市奶牛养殖80%以上实现养殖入区、挤奶进厅;食品卫生A级和B级单位达到餐饮业总数80%以上。同时按省政府要求,完成在市区和沙河市、隆尧县建立食品质量检验中心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1.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指导农民严格按照农药使用安全间隔组织生产,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养殖业投入品监管,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监管责任人和质量承诺制度。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氯霉素、三聚氰胺、硝基呋喃、喹噁啉类、硝基咪唑、喹诺酮、磺胺类、抗生素药物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加快奶牛小区新建和扩建步伐,引导散养奶牛养殖入区,挤奶进厅,强化奶站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的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达到规模化,标准化。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一步开展乳制品专项治理,深入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监管责任人,严格乳制品企业生产监管,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积极组织对隆尧方便食品、宁晋小食品、巨鹿糖果、平乡酱腌菜、临西豆腐乳、南宫小麦粉等食品生产加工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治理,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监管责任。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积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放行制度,严把原料进厂、成品出厂关,对重点产品、重点原辅料的重点项目和出厂产品严格实行批批检验。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区域限售、质量安全承诺和无证无照食品小作坊报告制度,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做好28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大力推行企业质量认证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规范食品标签管理,全面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3.食品流通销售环节。对肉制品、蛋、乳制品、粮食、食用油、蔬菜、酒类等重点品种和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等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监督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冷藏冷冻、运输、储存的要求,配齐设备,落实各项要求。县级以上销售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的大型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全面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4.餐饮服务环节。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集体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食品安全治理力度。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到今年底,全市全部餐饮单位实现量化分级管理。突出抓好食品采购索证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公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制度的落实;建立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做好餐饮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5.畜禽屠宰和酒类管理环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注水肉、肉品检验不合格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酒行为。切实抓好《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严格落实生猪屠宰厂点设置规划,优化屠宰企业空间布局,落实定点厂肉品品质检验和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坚决杜绝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年内全市所有定点屠宰厂全部配备肉品质量检验检测和无害化处理设备。规范酒类流通渠道,建立并全面实施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推进随附单制度实现全程监管。
 
  6.进出口食品环节。做好进境食品的监管,组织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监控计划,出口植物源性和动物源性食品监控计划等。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并有效执行。指导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建立进口收货人备案制度,加大对非法进口食品的查处力度,查处率达到100%。监督出口种植、养殖基地建立完善原料、投入品使用的登记备案制度、溯源制度。
 
  (二)全面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继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超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落实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强化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全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和乳制品、儿童食品、肉制品、面粉、酒类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全部成立自检机构,按照检验规范要求,加强自检工作。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不合格食品。各监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抽检计划,加大日常抽检力度和频次;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整合全市检验监测资源,分步整合和优化市级、县级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监测资源,统筹协调使用检验监测设备,构建监测资源、检验信息共享的新型监测机制;加大检验监测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今年底前,市区和沙河市、隆尧县要建立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并充实加强检验监测队伍,提高食品安全检验监测能力,保证检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3.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年底前,我市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工商12315、农业12316、质监12365、卫生12320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作用,全面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复。
 
  4.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体系。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开展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酒类等14个重点品种的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抽验监测信息、消费者举报反馈信息、调研和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收集、调查、分析、评估、研判,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医疗单位要落实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增强有关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提高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水平,
 
  5.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评价制度、诚信自律制度、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红黑榜”公示制度等,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今年底,全市无公害认定基地全部实现诚信种养,所有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实现诚信生产,市区内的所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全面实现诚信销售,所有A、B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部实现诚信服务,所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全部实现诚信屠宰。各县(市、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诚信单位制定和完善《诚信管理原则》、《诚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等制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档案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安全监管信用档案。
 
  6.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各县(市、区)分别确定一个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社区)、示范学校,每个示范乡镇要确定一个示范村街和两个以上示范企业(店)。巨鹿县作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要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逐条对照检查,查漏补缺,确保各项指标达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要通过各类典型的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排查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隐患,对职责不清的环节和部位,必须明确监管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监管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的应尽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别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主要领导每个阶段至少要听取一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主管领导每月都要到基层、企业、监管部门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定期会商制度,每个月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召开一次碰头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问题、商讨对策,确保食品安全年行动顺利进行。
 
  2.生产经营者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合格。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3.各监管部门切实负起监管责任。食药监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验监测;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对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商部门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经营者和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清真不清”和“假冒清真”的问题进行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市各级食药监、农业、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监管人员负直接监管责任,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对全市食品加工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大中型食品超市、城乡各类食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和蔬菜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厂等重点企业(单位)派出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走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所派区域或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食品企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制各项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开展食品安全质量年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市政府对全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机构,按照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于4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工作方案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11月30日)。一是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通过会议动员、新闻报道、设宣传站以及在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人群聚集场所悬挂条幅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为我们各项工作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市食品种养殖基地、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的数量、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全市食品安全现状,为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提供科学监管依据;三是清理整顿。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摸底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各部门要认真对开展食品质量年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推动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把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将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工作,督查和考核结果将进行公开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体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转变工作作风。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切实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法律法规培训,强化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意识,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广泛宣传报导。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的各项工作举措、工作进展及取得的成效,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正面报道优质食品和优秀企业,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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