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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51号)

   2011-06-06 321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规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建设等工作,切实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
 
  二、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目前,我省农村饮用水工作的重点应及时转向保障饮用水安全上来。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用5—8年时间,切实解决全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要在认真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带动、社会联动”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要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市场化机制,大力吸引社会投资。要强化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严格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符合农村实际、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相统一的水工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工程效益。
 
  三、切实加强城镇供水安全。各地要于2006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认真贯彻《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切实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严惩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今年底前要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定期检查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情况,定期公布水源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加强城镇供水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保护城镇供水水源。要进一步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水质,扩大供水能力。要抓紧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加快应急供水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把节水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东部较发达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要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要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区要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订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各地区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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