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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暨兽药饲料市场秩序整治“零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临政办函〔2006〕26号)

   2011-03-16 704
核心提示:为规范整顿全县兽药饲料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持续健


为规范整顿全县兽药饲料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兽药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以及生猪的养殖、贩运及屠宰环节的监管,确保全县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肉类食品质量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取缔非法经营兽药、饲料的门店和摊位;铲除非法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窝点,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供应渠道和“瘦肉精”生猪的销售渠道。

  (二)饲料产品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的检出率为零,饲料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养殖场、贩运大户、屠宰场的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出率在1%以下。

  (三)不出现各类违法违规销售经营行为。不出现上市销售批准文号在2000年以前且在有效期内产品的行为;不出现经营农业部公布的21种违禁药品和金刚烷的行为;不出现经营农业部和省畜牧水产局发文撤销批准文号产品的行为;不出现经营未通过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的兽药的行为;不出现人药兽用和经营包装盒上未注明“兽药”字样的药品的行为;不出现经营质量不合格兽药和假劣兽药的行为;不出现国家授权的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的兽药门店和摊位经营生物制品的行为;不出现销售无正规批文和过期霉变的畜、禽、鱼饲料的行为。

  三、整治步骤

  从2006年6月10日至10月10日,利用120天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0日—25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会议、标语、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整治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6—30日)。对照整治工作目标,各乡镇(区)组织辖区内经营门店、药店和生产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发现禁止销售的兽药自行予以销毁或交县兽药饲料管理站处理,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县整治领导小组。

  (三)专项整治阶段(7月1日—31日)。县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各类自查自纠后仍存在的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和其他兽药饲料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重点搞好兽药生产厂家、生猪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商以及屠宰场的检查,确保整治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10月10日)。县整治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督导检查,总结验收,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整治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及兽药饲料市场秩序整治“零点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刘开新任组长,祁春初任副组长,农办、畜牧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法院、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水产局办公,田祖金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整治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

  2、强化部门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措施,抽调专门力量,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各乡镇(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配合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相关整治工作。

  3、严格责任追究。对整治行动中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饲料及“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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