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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鹿原、三河2个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通告(炎政告〔2009〕7号)

   2011-03-12 24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让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让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鹿原、三河2个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鹿原镇荆山村林业站旧址设立西片定点屠宰场。

  二、从2009年7月20日(农历五月二十八日)起在鹿原、三河2个镇行政区域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对其他未经批准的手工屠宰场予以关停。

  三、定点范围:鹿原镇、三河镇(除县定点屠宰场已划定的范围)。以上范围内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一律由定点屠宰场屠宰,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四、凡在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内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一律由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统一批发(代宰)、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并加盖验讫印章。

  五、凡在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内从事生猪产品零售的人员在2009年7月31日前与定点屠宰场签订有关协议。

  六、凡在定点屠宰区域内从事生猪产品零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家、超市、学校、医院、集体食堂都必须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否则,依法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七、凡西片定点屠宰场进入县城区的鲜销生猪产品,须报经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八、工商、商务、税务、物价、药监、卫生、畜牧等有关部门和鹿原镇、三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九、牛、羊等牲畜的屠宰,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生猪 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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