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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2011年“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双政办函〔2011〕24号)

   2011-03-23 54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和使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用品,确保全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县政府决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对兽药、饲料市场及养殖户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及假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行为,建立饲料及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畜禽水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出率,全面提升畜禽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饲料、兽药、医药经营门店、畜禽贩运商、生猪经纪人等经营单位和养殖户。

  (二)整治目标:饲料产品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聚氰氨”等违禁药品检出率为零;生猪尿样中“瘦肉精”抽检阳性率控制在1%以下;外运生猪“瘦肉精”检出率为零;生鲜乳的“三聚氰氨” 检出率为零;人用“咳喘素”不得用于牲畜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3月20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抽样检查阶段(3月20日至4月30日)。各乡镇、经开新区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对辖区内存栏大猪(60公斤以上)2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进行地毯式清查抽样,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栏,对疑似阳性的尿样及时送县饲料办检测。县饲料办对全县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复查和抽检,并迅速组织对生猪定点屠场的突击抽样抽查,抽检率要达到10%。与此同时对全县的兽药、兽用疫苗、饲料及添加剂等进行专项集中整治。

  (二)重点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公安、法院、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集中时间对各养殖小区、无公害养殖基地、生猪外销公司、生猪经销商进行重点整治。

  (三)整改执法阶段(7月1日至9月底)。法院、公安、畜牧水产、食品药监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及饲料、兽药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四、整治内容

  (一)查处非法制造、销售、使用假劣兽药、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等假劣药品的行为。

  (二)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三聚氰氨”等违禁品的企业和个人。

  (三)查处饲料生产、经营及兽药经营企业制售含违禁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违禁药品行为;严查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准产证、无产品标准的“五无”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查处人用药品店销售“咳喘素”用于牲畜行为;督促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产、销售登记制度,督促兽药经营企业按照兽药GSP的规定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四)整治养殖场(户)违法使用违禁药品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 “三聚氰氨”等违禁药品行为;严查养殖场(户)购买人用“咳喘素”添加于生猪饲料及饮用水中行为;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和养殖档案制度,规范用药管理,遵守兽药管理法规,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强制实施畜禽标识制度和防疫档案制度,健全和严格执行违禁药品溯源制度。

  (五)整顿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和经纪人、贩运商经营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检验制度,加强屠宰环节违禁药品检验,重点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场监管;强化生猪贩运企业和屠商、经纪人管理,建立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机制,实行生猪贩运企业和屠商、经纪人自律性检测。各乡镇、经开新区动物防疫部门对上市出售的生猪实行产地检测与“瘦肉精”同步检测,并建立同步检测档案,每户每批至少抽检一头,对规模养殖户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对未经“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测的生猪视为检疫不合格;严厉打击屠宰、贩销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的行为;对出境生猪的检疫票证进行全面清查,记录外销生猪的真实情况;巩固、完善畜禽产地责任和销区市场准入相结合的管理措施。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各乡镇、经开新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能职责。严格落实 “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各乡镇、经开新区要全力配合,积极抓好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生产源头的监管和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查处;商务和畜牧水产部门要强化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和查处;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破和追查。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设电视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知道危害,时时敲响警钟,处处抵制使用”的违禁药品整治氛围。

  (四)强化工作措施。要严厉打击制销、使用违禁药品及假冒伪劣养殖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对违禁药品制造、销售、使用的养殖企业取消当年度有关项目奖励,且当年不能纳入国家的扶持、补贴和奖励对象范围。同时,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对措施不到位、违禁药物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不力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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