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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要求的意见(海府(2008)20号)

   2011-05-10 463
核心提示:各街、局、公司,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
各街、局、公司,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的通知》(粤农〔2008〕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果树保护区和城区特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我省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保护我区环境土地资源按照《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年)》,我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我省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及未利用的废弃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位于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生猪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
 
  我区位于广州市的中心城区,是典型的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区内果园划为果树保护区,且在果园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超过1万亩,不属于生猪产业带范围,不适宜发展生猪养殖业。目前我区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生猪养殖场,特别是在万亩果林中违法建设的生猪养殖场、私宰点不仅对我区土地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已经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我区要认真贯彻粤农〔2008〕185号文件精神,今后不得在辖区内特别是果树保护区范围内建生猪养殖场。要严格执法,强制拆除果树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分步将现有的生猪养殖场关闭,以保护我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广泛宣传教育,因势利导做好养殖场关闭工作经摸查,我区现有生猪饲养户 46户,生猪存栏 2417头,饲养面积约 2778平方米,其中,本地农转居人员 9户,约占 20%,外地人 37 户,约占 80%。我区农转居人员饲养生猪的原因是由于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天灾虫害、品种老化等原因,水果收成不理想,经济效益不隹,因而部分农转居人员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从事养殖,有的将土地出租给外地人养猪,以增加收入。为此,对现有生猪饲养户,要进行宣传教育并分门别类予以处理:一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街道、经济联合社要积极向生猪饲养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向其宣传上级文件精神,让生猪饲养户知晓果树保护区属生猪禁养区,在辖区内养猪对环境及土地的危害是不可逆转的。二是对现有生猪饲养户作分类处理。街道、经济联合社要做好生猪养殖场的关闭工作,督促外来饲养户限期搬迁。对农转居饲养户,促使其将成猪立即上市,关闭养殖场;中猪在三个月宽限期后马上关闭养殖场;小猪出让后,自行清拆猪舍原地复绿。
 
  三、明确部门和街道职责,共同落实整治措施对生猪养殖场的搬迁、清拆工作,各部门、街道应密切配合。
 
  具体措施如下:
 
  (一)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我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规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改善果林区域生态环境。区工商、经贸、规划、城管、环保、农业水利、爱卫、环卫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管理职能,从严执法,确保万亩果林内不再有生猪养殖场,保证果林不再受污染。
 
  (二)落实责任,强化执法。
 
  相关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生猪养殖的检查监督,配合相关部门执法;督促经济联合社做好社员的思想工作,并动员生猪饲养户自行拆除生猪养殖场的建(构)筑物,清理好场地。区规划、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强化行政执法,对万亩果林里存在的违法建设、乱搭乱建、环境污染、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三)加强指导,原地复绿。
 
  街道、经济联合社在清拆生猪养殖场后,要帮助本地农转居人员在原地复绿,重新种上果树。在种果树过程中,果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当前水果品种需求,决定种植水果的品种,区农业部门应全力支持和协助果树复种工作,指导果农改进种养技术,提高经济收益。各职能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万亩果林的保护和建设工作,指导街道、联社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生态农业活动,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观光的场所,确保万亩果林健康发展。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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