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本市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1998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现就完善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目前,本市粮食市场体系和多元化市场主体已基本形成。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继续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要着力培育大型粮食流通企业集团,放开搞活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创新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推进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本市已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对市、区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尚未消化的1998年5月31日以前的不合理占用贷款,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区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粮食亏损,由区县政府组织清理审计,认定亏损性质,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制订具体计划,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完善粮食调控体系,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机制
(三)加强粮食调控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要求,完善粮食调控和保障体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郊区100万亩设施粮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本市年100万吨的粮食总产量。大力发展粮食主产区粮源基地,为本市提供充足粮源。综合运用粮食储备和进口等手段,调节本市的粮食供求和品种结构,保持粮食供需基本平衡。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等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粮食供应保障,完善粮食组织、加工、供应网络建设,确保本市粮食安全。
(四)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严格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确保本市地方储备粮总规模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考核体系和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进一步调整完善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适当提高粳谷和成品粮的储存比例。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积极推进规范的竞价交易方式,不断提高透明度和运行效率。在储备粮运行过程中,适度引入市场机制,降低储粮成本,提高科学储粮水平。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运作,保证地方储备粮结构合理、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在市场应急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保障粮食应急供应。
三、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
(五)推进现代化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和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要求,合理调整粮食批发市场布局,完善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吸纳粮源、稳定供应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粮食批发市场现代化管理水平。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等先进交易方式和管理手段,使本市粮食批发市场成为设施现代化、交易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粮食交易平台。
(六)加快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粮食物流规划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规划和适当投资引导,加快推进本市与主产区粮食物流节点建设,逐步实现主要粮食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能低耗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市郊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的管理,保证粮食收购仓容需要。同时,要按照区域规划纲要的要求,调整粮食储备库点布局,支持骨干粮食储备库建设。
四、着力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七)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要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效益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发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效应、市场优势,不断完善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建立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动粮食生产基地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八)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要优化完善市、区县两级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发展的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以粮食购销、加工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企业和与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对承担本市地方粮食储备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利用场地、仓储设施和管理力量,为农民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科学储粮水平,降低粮食产后损失。请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粮食精深加工企业、粮食仓储服务企业等的贷款支持力度。
五、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完善与主产区的产销合作利益协调机制
(九)巩固发展本市与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要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巩固和发展本市与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不断完善合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本市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产区采用多种方式,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基地,进一步扩大本市与主产区的粮食产销合作规模。
调整本市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重点支持与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粮食购销关系和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十)支持主产区粮食经营企业参与本市粮食经营。要吸引主产区粮食企业积极进入本市粮食市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粮食购销活动,建立粮食储备,参与粮食供应,开展收储、加工、销售等粮食经营,保障粮食供应,丰富粮食品种。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
(十一)强化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流通的食用安全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补贴专项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审计;粮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军粮和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以及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本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体系,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粮食部门依法管粮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依法管粮的职责。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和充实区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依法管粮的职责,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国家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把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