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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65号)

   2013-07-26 511
核心提示: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和《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京食安发〔2013〕3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强化夏季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3〕155号)和《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食安发〔201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现就开展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宣传贯彻《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5项配套细则,加强监督抽检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切实落实餐饮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根据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特点,以学校、托幼机构及交通枢纽周边、园博园及其他重大活动区域、城乡结合部、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为重点区域;

  (二)重点单位: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中小餐饮服务企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乡村民俗旅游接待户、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露天消夏餐饮夜市、既往3年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

  (三)重点食品:以凉菜、生食水产品、乡间山野菜、集体食堂的扁豆等夏季旺销食品和易腐败变质食品为重点食品。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和民俗旅游村(户)的经营行为

  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食品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格餐饮单位的许可准入,重点清理无餐饮服务许可、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条件不达标和超范围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二是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督促落实重点品种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等管理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标识标注不规范以及来源不明的食品。三是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五专”要求。四是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公示或未公开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五是严查旅游景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督促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是规范餐饮器具消毒操作。对自行清洗消毒的单位,严格规范其餐饮器具清洗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对使用集中消毒餐具的,要加强对集中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抽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加大集体用餐单位的检查力度

  一是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食品加工环境、场所、设施、布局、储藏和餐饮器具消毒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建筑工地食堂严格落实食品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以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暑期夏令营食堂为重点,深入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加工制作行为规范;三是对餐饮配送企业重点加强送餐车辆以及食品的包装、分装、配送、分餐等环节的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统一组织,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调配执法力量,加大检查力度,将防控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能。从即日起,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进行登记造册,实行登记挂账销账制度。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

  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工作安排,进一步强化对监管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企业内部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采购关、贮存关、加工制作关、食品添加剂使用关和餐饮具消毒关等环节,不加工和食用死因不明的水产品和畜禽、超过保质期限和腐败变质的食品,不加工和食用野外拣拾的蘑菇和野菜,杜绝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餐饮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活动,尽可能消除食物中毒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重视投诉举报,加强行刑衔接

  各区县卫生局要集中执法力量,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还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汇总、分析和案件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餐饮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饮经营者,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彻底消除食物中毒隐患;对存在食物中毒隐患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单位,一律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按高限实施处罚。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认真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入罪标准和条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落实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管理

  要做好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依法履行职能,迅速控制事态,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信息。对迟报、瞒报、漏报或谎报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且,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要求餐饮经营者一旦发生可疑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事件,要保护好中毒现场,保留剩余食物和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救治病人,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对隐瞒不报或拒不配合调查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强化信息沟通、报送、分析、交流,认真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各种恶意炒作。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规定,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专项整治期间,定期向市卫生监督所报送治理情况,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卫生局。

  (五)加大督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

  市卫生局将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开展督查工作,市监察局、市食品办将依据《关于建立食品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意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7月1日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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