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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水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饲料安全监管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38号)

   2013-02-25 629
核心提示: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水产渔政局(处、科、站):  为进一步强化水产饲料监管,确保水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水产渔政局(处、科、站):
  为进一步强化水产饲料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水产饲料生产监管,水产饲料中不得违规添加使用色素和药物。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规定,生产水产饲料不得人为添加除虾青素之外的其他着色剂,不得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药物。养殖户因治疗需要,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附录二中药物的,必须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20号规定,报省畜牧食品局备案后方可生产。
  二、强化水产饲料产品经营的可追溯管理。水产饲料经营者,必须建立产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购货对象及联系方式等。经营单位还须与供货商或生产商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未按规定建立购销台帐或签订购销合同,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大对养殖户使用饲料的安全监管力度。水产养殖者购买饲料,应当索证索票,保存好购买凭证,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不得购买、使用“三无”(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执行标准)饲料产品、国家明令禁用或限制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物质。有上述行为危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养殖者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各级饲料、渔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水产局
2013年2月4日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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