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2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文件,确定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等6个县(市)为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各试点县(市))。为切实做好该批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对接,制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赣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扩大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理清和明确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邝小平为组长,副巡视员袁建军为副组长,机关各业务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处副处长季建芳为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
三、对接内容
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赋予试点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如下:
(一)业务管理体制调整。各试点县(市)工商局业务直接归口省局相对应部门领导,享有与各设区市工商局相同的管理权限和参加省局相关会议、培训、直接发送文件及其他材料的权利。凡省局发送各设区市工商局的各类文件及其他材料,均一并发送至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发送单位统一调整为“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年度计划、统计报表等工作资料直接向省局上报,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工商局。
(二)专项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省局拨付给各设区市工商局的各种专项补助经费,各试点县(市)工商局所占份额应直接拨付。
(三)政策直接享受。省局新制定的、已有的各项政策,凡设区市工商局享有的,各试点县(市)工商局直接享有。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安排在各试点县(市)工商局。
(四)相关业务对接。
1.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享受设区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新增授权: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除外)。各试点县(市)工商局需指定专职机构和人员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相关设区市工商局指导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程序及登记、管理范围,明确工作职责。
2.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内资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各项权责,新增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3.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广告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各项权责,新增授权:事业单位兼营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烟草广告审批。
4.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个体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各项权责,新增授权: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登记和有限合伙登记。
5.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权限,新增授权:对外资企业违法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6.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的消费者投诉处理结果反馈权限,即: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对分送的消费者投诉,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直接反馈省局,同时录入12315软件系统。
7.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权限,新增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制定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直接上报省局。
8.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的商标管理权限,新增授权:直接向省局推荐江西省著名商标,开展辖区范围内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直接向省局推荐驰名商标。
9.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的合同监管权限,新增授权: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材料,直接向省局推荐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10.授权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开展实施设区市工商局的行政复议选择权,即:各试点县(市)工商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向属地人民政府或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
四、步骤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6月17日前)
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学习领会赣办发〔2014〕16号文件,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下一步正式实施做好准备。(省局各处(室、局),各试点县(市)工商局负责)
(二)业务培训阶段(6月26日前)
以行政审批的实施为重点,对6个试点县(市)工商局的业务骨干进行相关审批及处罚业务培训。相关设区市工商局加快对试点县(市)工商局业务的培训。
各试点县(市)工商局选派相关登记、监管人员于2014年6月下旬至相关设区市工商局登记窗口轮训,跟班学习(为期一个月),熟悉登记相关业务,熟练掌握“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平台”软件操作实务,提高处理日常登记事务的能力;省局注册局、外资局、个体处、广告处直接负责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各试点县(市)工商局,相关设区市工商局,省局注册局、外资局、个体处、市场处、广告处、公平交易局、商标局、消保局、法规处负责)
(三)制度完善阶段(6月30日前)
试点县(市)工商局要做好承接的准备工作,对承接的相关工作制定或完善相应制度;做好开展工作所需电脑、打印机等硬件配置工作;做好相关审批证照的制备工作。(各试点县(市)工商局负责)
省局各相关处(室、局)协调在“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开通相关权限和功能。(信息中心、省局各相关处(室、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后)
根据赣办发〔2014〕16号文件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管理体制入轨运行,各试点县(市)工商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省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对各项新增行政审批权限,相关设区市工商局和各试点县(市)工商局,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各试点县(市)工商局,相关设区市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激发县域经济发转活力作出的重大决策,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要主动承担任务,及时做好管理体制调整、管理权限下放等对接工作,特别是对下放权限的事项之配套政策和制度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加强指导、着重监督、做好服务,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相关工商局要认真落实《方案》,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好、完善好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行使好管理权限,确保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运行规范有序。
附件
省直单位赋予试点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单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别 | 权限下放方式 | 备注 |
1 |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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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登记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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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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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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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除外)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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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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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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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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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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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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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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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草广告审批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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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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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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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直接向省局推荐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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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直接向省局推荐江西省著名商标 | 内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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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展辖区范围内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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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直接向省局推荐驰名商标 | 内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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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外资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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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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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消费者投诉处理结果直接反馈省局 | 内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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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具体实施 | 外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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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针对试点县(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可选择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 | 内部管理权限 | 授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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