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7号),扎实推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面临形势
(一)疫情形势的复杂性。
我市地处边境地区,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流通日益频繁,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机率加大,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日趋复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污染短期内无法清除,重大动物疫情威胁长期存在;非洲猪瘟、口蹄疫和H7亚型禽流感等外来动物疫病因野生动物、飞禽迁徙传入风险持续加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风险因素广泛存在,疫情发生风险增高;种畜禽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白血病、新城疫等垂直传播动物疫病感染率仍然较高,源头治理工作难度较大。
(二)防控工作的挑战性。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动物防疫制度日趋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健全,条件保障不断加强,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大幅提高,但动物疫病防治仍面临较大的挑战。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部分设施设备陈旧,没有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检疫监督执法手段落后,动物防疫基础依然薄弱。在经费保障方面,地方防治工作经费没有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监测、监督执法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在机构队伍建设方面,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队伍不健全、不稳定,管理、编制、人员亟待理顺和加强。在防控机制建设方面,养殖者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企业、协会、合作社、执业兽医等社会化服务不到位,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为重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2.立足市情,科学防治。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我市优先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优先防治病种。
根据全省优先防治病种,结合我市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态势,确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5种一类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狂犬病等7种二类动物疫病为全市优先防治病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除市确定的优先防治病种外,还应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畜禽流行病以及特种经济动物疫病、宠物疫病、蜂病等纳入防治范围。
(四)防治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2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见附件)。种畜禽场垂直传播动物疫病得到有效净化。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应急处置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防治区域布局
为建立优势畜牧业产业带,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对边境县(市、区)依据毗邻国家动物疫情形势,构筑边境疫情防控带,重点强化非洲猪瘟、境外口蹄疫和H7亚型禽流感等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对抚松县、江源区、浑江区生猪养殖优势区域,重点加强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长白县、临江市牛羊养殖优势区域,重点加强牛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防治,优先实施规模场疫病净化;对靖宇县、抚松县、江源区家禽养殖优势区域,重点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动物狂犬病的防控,重点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对已经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病继续实施延伸监测。在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程度较高的区域,优先推进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利用5年时间,各县(市、区)选择一到两个规模龙头企业,创建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四、防治策略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策略。
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健全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机制,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奠定基础。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和危害程度,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策略。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区域联动的可持续综合防治机制。根据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和危害程度,适时在强制免疫、免疫扑杀并举、监测清群等不同策略中做出科学选择。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防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三)畜禽健康养殖策略。
实施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完善种畜禽场、地方良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规范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严格病死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四)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策略。
强化边境动物防疫安全理念,建立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体系,对尚未传入我市的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隔离检测、跟踪监测、可追溯管理等制度,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重点建设工程
(一)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工程。
建立以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疫情测报站和边境疫情监测站为补充,乡(镇)兽医站、村防疫员、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监测点为支撑,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加强动物疫病和疫情监测信息采集、汇总与分析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到2015年,市、县两级实验室全部通过考核验收和计量认证。
(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程。
健全完善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依托的基层动物防疫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全面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加强村级防疫员的聘用、培训、管理和考核,将劳动报酬与免疫任务、免疫质量挂钩。落实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定期开展使用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强化疫苗物流冷链体系建设,2015年底前,市、县两级配备冷库及冷藏运输车辆,乡镇、村配备与疫苗使用量相匹配的冷藏设施设备,全面实现对规模养殖场疫苗直供,确保疫苗从出厂到使用全程无缝对接。
(三)突发疫情应急管理工程。
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实现应急处置工作常态化管理。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落实国家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政策,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采取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
(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程。
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整合动物卫生监督检疫力量,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设立。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规范着装,配备执法专用车辆,配齐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取证取样等设备。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健全完善消毒通道、电子监控、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五)动物检疫监管工程。
加强隔离检疫场所和检疫申报点建设,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范跨辖区检疫审批,普及检疫证明机打出证,切实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水平。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快速检测实验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推广快速检测技术,实现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环节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快速抽检。
(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程。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分级分类的原则,建立以区域无害化处理场、乡镇无害化处理湿化池及养殖(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为主体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0年底,每个县(市、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具备焚烧处理烈性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病死动物的能力;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无害化处理湿化池,集中处理辖区内散养户的病死畜禽;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必须配置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形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妥善解决病死动物污染环境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病死动物流向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七)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工程。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良种引进、规模养殖、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动物疫病监测、检疫、调运、电子出证等资源共享,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2015年底前建立市、县、乡(镇)中心数据库配套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远程信息报送和传输。
(八)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工程。
调动各方力量,建设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动物养殖、运输、经纪人等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规范从业行为。建立地方兽医协会,完善政府与养殖场(户)、行业协会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推行官方兽医驻厂、执业兽医进场计划,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切实强化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落实各项任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要加强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接国家项目和资金的争取以及相关政策的支持,负责安排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建设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争取并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力度,保证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境外疫情传入。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
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并支持配合驻地政府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三)切实加大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以及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
(四)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机构体系。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合理解决基层动物防检疫人员的报酬问题。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实训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五)切实强化宣传和科技培训。
各级政府要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通过在职教育、委托培训和实践锻炼等形式,全面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增强全民防疫意识,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控的理念,为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考核标准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考核标准
疫病名称 | 2015年目标 | 2020年目标 | |
口 蹄 疫 | A型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亚洲Ⅰ型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 |
O型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维持净化标准 | |
猪瘟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维持净化标准 | |
新城疫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 |
布鲁氏菌病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
奶牛结核病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
狂犬病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 |
沙门氏菌病 | 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禽白血病 | 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猪伪狂犬病 |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蓝耳病) |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