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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7号)

   2013-05-07 549
核心提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政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对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着力抓好保障“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实施、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8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

  1.为了更有效地处置违法建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草案(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建设厅起草)。

  2.为了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起草)。

  3.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提请审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由省民政厅起草)。

  4.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请审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由省环保厅起草)。

  5.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请审议《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由省物价局起草)。

  6.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增强防灾减灾服务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由省水利厅起草)。

  7.为了规范计量活动,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请审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由省质监局起草)。

  8.为了进一步加强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提请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改草案(由省卫生厅起草)。

  (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0件)。

  1.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2.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省公安厅起草)。

  3.为了完善城市交通管理措施,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制定《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由省法制办起草)。

  4.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制定《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5.为了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制定《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

  6.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应对国外反倾销办法》(由省商务厅起草)。

  7.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修改《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8.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制定《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9.为了加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保障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起草)。

  10.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由省残联起草)。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63件)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27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6件):《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由省金融办起草)、《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由省经信委起草)、《浙江省企业与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由省经信委起草)、《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土地登记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土地开发利用整理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条例》(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修改)》(由省工商局起草)、《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条例》(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起草)。

  规章项目(11件):《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修改)》(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会展业管理办法》(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起草)、《浙江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由省地税局起草)、《浙江省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由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二)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27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4件):《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由省地震局起草)、《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由省司法厅起草)、《浙江省消防条例(修改)》(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由省卫生厅起草)、《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由省体育局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由省人防办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由省应急办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管理条例》(由省气象局起草)。

  规章项目(13件):《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规定》(由省安全厅起草)、《浙江省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改)(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修改)》(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由省安监局起草)、《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区保护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起草)、《浙江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由省残联起草)。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省环保厅起草)、《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由省水利厅起草)。

  规章项目(2件):《浙江省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建设厅起草)。

  (四)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方面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3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浙江省审计条例》(由省审计厅起草)。

  规章项目(2件):《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

  四、明确要求,改进方式,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一)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对要求在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年度内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健全和落实立法项目办理进度制度,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起草单位和省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各地、各部门执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参与其他立法工作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提高起草审查质量。起草、审查立法草案,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更加注重立法实效,增强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几条规定几条,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大量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以及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善于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体现浙江特色。更加注重权利保障,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权力规范,理顺职能关系,完善程序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责一致。

  (三)改进立法工作方式。要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有关方面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探索采用上网和登报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选择若干项目召开立法听证会,增强听证效果。更加注重发挥专家参与立法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各起草单位在起草立法草案时,要主动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商;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在送审时要作出说明。省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妥善处理相关各方的意见;对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报请省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听取其意见。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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