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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

   2013-04-10 458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现就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

  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湖滨新城管委会、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委会、市洋河新城管委会对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前店后坊(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

  1.在商场、超市及其他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有固定店面摊位,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餐饮类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销售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生产和销售未分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其生产、加工、制作等过程的条件和工艺配合监管。

  4.环节界定不清的,由同级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指定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是指临时占用室外公共场地设摊,从事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的个人。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点临时占用室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行为的划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室外公共场地设摊设点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疏导。

  2.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摊贩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按照或参照《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场销售食品(含蔬菜、瓜果)的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使用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相关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用农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5.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其它业态食品的监督管理

  休闲娱乐场所加工制作食品提供简餐服务(有桌椅、餐具等就餐设施)的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不涉及提供简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学生“小餐(饭)桌”、“农家宴”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豆制类、腌制类、水发类等产品实行分段监督管理。豆制类、腌制类、水发类产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豆制类、腌制类、水发类产品的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统一领导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监督管理漏洞和盲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城管、质监、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逐一梳理,及时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且界定不清的,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从业人员资质及健康状况等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具体监督管理过程中,既要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环节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监督管理工作无缝衔接。

  (三)实行综合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无证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各地公安、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同时,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统筹规划、规范发展,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高集约化、规范化水平。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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