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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179号)

   2014-05-29 325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国家食品药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99105.html)于2014年4月28日以第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发布,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学习贯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规定》将体制改革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将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的颁布施行对统一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执行《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规定》施行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动大、岗位新、业务新、情况不熟悉等情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交流讨论等形式,组织广大执法人员特别是稽查办案人员全面学习《规定》,使其充分领会和熟练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在执法工作中准确运用。学习中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规定》和原先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程序》的区别,弄清增删了哪些内容,其意义何在;二是根据《规定》审视过去的行政处罚案件,找出今后在执法程序上需要改进的问题,使行政处罚工作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三、完善行政处罚相关配套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规定》要求,结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建设等工作,做好施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及相关文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杜绝“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行为的发生。

  各地要认真总结学习贯彻《规定》的经验,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动态。在执行《规定》中遇到问题或者困难,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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