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国家规定,适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二章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服从国家、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省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第六条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等部门组成。
其工作职责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起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市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统一对外、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依法主要负责对水生动物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水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水生动物疫病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酒类、成品油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对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局依法主要负责对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畜、禽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动物疫病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善后处理组、综合组、宣传组等7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根据预案规定,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和环节,责成环节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根据调查结论,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根溯源,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控制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防范和救治措施,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负责做好事故中病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病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综合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7、宣传组:由市宣传部负责,及时分析事故进展情况,对外宣传报道。
第九条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条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提出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建立和管理吕梁市食品安全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日常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二条监测系统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牧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第十三条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4、责任报告人或单位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初次报告
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6、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7、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接受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1、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等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同时,通报给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随时间的延伸,食品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基本消除或不会扩散的,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第十六条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进入I级、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下,立即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
进入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紧急处置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发现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总结报告
凡列入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本地区主要责任部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写出全面客观的总结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便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障
以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宣教培训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6月13日吕梁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吕梁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