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63号)转发你们,请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于5月1日前上报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未提出参加本次遴选申请的原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和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毒理学和卫生学检验机构,自2014年6月1日起取消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此前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但未通过专家资料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