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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规则的通知(皖食药监稽〔2015〕29号)

   2015-05-11 644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督办管理,根据国家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督办管理,根据国家总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
 
  安徽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确保案件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坚持突出督办重点、依法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四条 省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
 
  (二)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三)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
 
  (四)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流弊的;
 
  (五)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六)媒体关注且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省局认定的其它重大案件。
 
  市局督办重大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市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标准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报送省局稽查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
 
  第六条 督办单位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并向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
 
  第七条 督办单位可采用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电话督办等方式,指导、协调、督查重大案件查处;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者指导办案。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督办单位可联系协调实施联合督办。
 
  第八条  重大案件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
 
  (二)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产品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处罚及移送等情况;
 
  (三)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情况;
 
  (四)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内容及对投诉举报人的回复情况;
 
  (五)案件查办的程序合法性;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中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督办单位。
 
  第十条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督办案件的办结:
 
  (一)督办的重大案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并被立案的;
 
  (三)完成督办单位其他督办事项要求的。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督办案件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报告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及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况复杂的督办事项应当同时报送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督办单位应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
 
  第十三条 重大案件督办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单位稽查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在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事项等问题的,以及承办人员有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督办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予以通报,对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案件隐瞒不报、承办及协查协办不力的,应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违法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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