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承检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下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3]81号)和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8号)的精神,为了做好2013年下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本次国家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由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
二、承检机构同时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样品采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样品采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样品采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承检机构完成样品采集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