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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食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量化分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6-26 944
核心提示: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铜陵市食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量化分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铜陵市食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量化分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铜陵市食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量化分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效能,落实属地管理,推进科学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广泛覆盖;(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部门主导,社会共治;(四)动态评级,结果公开。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全市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应每季度进行一次食品质量安全自查,排查隐患。
 
  第四条  全市食品经营单位共分为Ⅰ、Ⅱ两大类。Ⅰ类:经营规模或经营场所不大的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食品流通个体户、前店后坊、小食杂店等。Ⅱ类:经营规模或经营场所较大的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大中型商超、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保健食品)批发企业等。
 
  第五条  市局食品流通科负责全市食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的总体部署;县区局负责本区域食品经营单位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上,Ⅰ类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Ⅱ类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由县区食药监局负责。
 
  第六条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本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现场检查量化分级统一采用电子台账管理。监管电子台账分级建设,逐级汇总,每年更新1次。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表。Ⅰ类监管对象台账原则上由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建立,并报所属县区食药监局汇总;Ⅱ类监管对象台账原则上由县区食药监局负责建立,在汇总Ⅰ类监管对象台账后,一并报市局食品流通科。
 
  第八条  根据监管对象的规模大小、风险程度和信用等级等,县区食药监局应每年年初确定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并将名单在1月15日之前上报至市局。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现场检查量化分级2次。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所重点监管对象原则上在该区域Ⅰ类监管对象中确认,比例不少于该区域Ⅰ类监管对象总数的10%。县区局重点监管对象原则上在本区域Ⅱ类监管对象中确认,比例不少于Ⅱ类监管对象总数的20%。市级重点监管对象原则上在全市Ⅱ类监管对象中确认,抽取比例原则上为全市Ⅱ类监管对象总数的30%。
 
  第十条  未列入重点监管的食品经营单位,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量化分级1次,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由检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为加强量化分级工作的监督指导,上级监管部门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下级部门负责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原则上,县区局每年抽查1%左右的Ⅰ类监管对象。市局每年抽查10%左右的Ⅱ类监管对象。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工作原则上由上级部门独立进行,事后将现场检查量化分级结果反馈下级部门,并由下级部门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  市局现场检查量化分级时,县区要积极参与配合。现场检查人员应明确分工,合理安排各自检查任务和重点。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当场决定监督整改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可结合各种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有特殊要求的,其检查表可作为现场检查量化分级表的附表。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量化分级采用食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标准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动态等级。动态评级统一用A、B、C、D表示。食品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6个月内现场检查量化分级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五条  动态评级结果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同级政府主办的网站)向社会公开。原则上,动态评级结果在每年的6月、12月底之前公开。
 
  第十六条  县区局应每年根据量化分级结果,按得分高低并结合各单位的质量安全状况,确定本区域食品经营安全示范(诚信)单位,经市局确认后,统一对外公布。市级食品经营安全示范(诚信)单位总量控制在50家左右;县区食品经营安全示范(诚信)单位总量控制在本辖区食品流通户总数的5%左右。
 
  第十七条  连续2次动态评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单位直接列入食品药品失信企业并通过媒体曝光。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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