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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琼府办﹝2010﹞44号 )

   2011-04-08 723
核心提示:为巩固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
为巩固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48号)要求,现就我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整顿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和使用报告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限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粮食局。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通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完善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海口海关。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对进岛农产品严格把关,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地沟油、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检验或经检验品质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及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功效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宣传食品安全标准,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主体的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GMP、GHP(良好卫生规范)、GAP(良好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省卫生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全面清理现行食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重点抓好我省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标准。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各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合理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下架、退市或责令企业召回。改进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提高监管效率。
 
  (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抓紧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0年5月)。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即前述责任部门,下同)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按照整顿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整顿工作。各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省食安办于2010年12月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省政府。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情况报省食安办。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1年2月)。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总结报省食安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省政府、省食安办报告,并向有关方面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市(区、县)的信息,由省食安办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省政府将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的要求制订我省整顿工作评估考核办法,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并组织考评。各市、县政府也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地区: 海南
标签: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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