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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苏食药安委办〔2007〕35号)

   2011-02-22 739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保证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以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


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保证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以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现就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随着中秋、国庆两大节日的临近,食品市场迎来了消费旺期,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将更加繁重。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在即的新形势,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当前一个时期,尤其是中秋、国庆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省政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系统监管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各主要环节的监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齐抓共管,真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全方位监管。

二、突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节日食品消费特点,增加一线执法力量,保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当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肉制品、水产品、月饼、蔬菜、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巡访、督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要加强对小食品批发市场、小超市、小作坊及旅游景点周边的小商店、小饮食店的规范管理,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及时整改,无证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以餐饮消费环节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各类酒店及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并对宾馆、饭店、大型餐饮单位等用餐人数较多的场所实施重点防控,坚决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发挥农村食品安全“三网”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标准化农家店食品集中配送率,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三、强化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

要充分利用节日期间人流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并利用流动宣传车、宣传展板、广场咨询以及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建筑工地等地区,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取得的成果,提高广大群众的消费信心。重点宣传近期国家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政策,促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诚信企业和质量可靠的名牌产品,并适度曝光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典型案例。要根据节日食品消费特点及季节特性,有针对性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举报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四、畅通信息,切实做好节日值班及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省上下要保持信息畅通,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并安排熟悉业务的同志值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处理有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准备充足的应急力量,确保能够根据需要随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妥善处置。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力、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薛维宇,联系电话:025-83273729,传真:025-83273738,E-Mail:xuewy@jsfda.gov.cn。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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