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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聊政办发〔2007〕59号)

   2011-01-28 775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需安全,经市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需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负担,逐步到位”的原则,参照各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在原有粮食储备的基础上今年新增加5000万斤地方储备小麦。其中东昌府区、临清市在原有500万斤地方粮食储备的基础上各新增加500万斤,东阿、茌平、高唐各新增加1000万斤,市级新增加1000万斤,使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达到1.3亿斤;冠县、莘县、阳谷根据当地财力和风险基金状况自行确定建立县级粮食储备数量。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新增粮食储备工作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新增粮食储备的利费补贴、轮换费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决贷款资金,粮食部门负责准备仓容、承接贷款、搞好收购和储备粮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
 
  三、新增地方粮食储备的质量标准和保管、轮换费用,市级参照2004年新增5000万斤的标准执行,县(市、区)参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储备粮成本价格由当前市场平均粮价加收购费用形成。市级新增1000万斤的成本价格参照2004年的做法,确定为0.80元/斤。县(市、区)新增粮食储备的粮权归同级政府所有。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尽快把地方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到位,确保各级粮食储备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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