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加大对非法添加行为打击力度,现将《2013年福建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2013年福建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根据省政府领导在工作拉练总结会上的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2013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方案如下:
一、重点及目标
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以食品加工业和餐饮业为重点行业,以查验食品加工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防腐剂、甜味剂、色素以及非法添加工业用碱、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和餐饮业火锅底料使用罂粟壳等行为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发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制度管人管事,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任务及分工
(一)组织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监管对象名单,组织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组织隐患排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隐患排查行动,尤其要把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肉及肉制品、蔬菜、大米、食用油、面及面制品和各市、县(区)食品支柱产业产品纳入隐患排查重中之重的对象,摸清可能添加的风险名录,逐一落实防范措施。
(三)开展教育警示。各部门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印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发给各自监管对象,增强行业自律。
(四)落实举报奖励。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和省食安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操作办法的通知》(闽食安办〔2012〕7号)及各地的贯彻意见给予奖励。
(五)强化监督抽检。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检测中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添加量严重超标的,各监管部门应立案查处,达到移送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六)完善监管措施。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类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对已在实施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制度。各地要继续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却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要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行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七)组织突击行动。各部门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要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八)加强行业自律。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阶段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安排4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20日)
1、各监管部门分别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各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各监管单位申报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3、各监管部门组织宣传活动,印制分发各类宣传资料,开展警示教育。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3年6月21日-8月20日)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3年8月21日-9月20日)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安排专项经费,充分保障整治工作需要;要依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市、县(区)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省食安办将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
(二)提高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在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案件时,有关部门对要出具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的要及时出具。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构建整治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信息,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2013年6月21日、8月21日、9月21日分别报送阶段小结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