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一直以来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市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规模较小、工艺及设备较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一些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部分县(市、区)监管力量薄弱,企业仍存在较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组织产业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监等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要积极完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水、电、气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环保保障设施;要对规划园区内涉及需要搬迁的居民和设施制定限期搬迁计划,尽早组织搬迁,为化工发展创造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自发文之日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市、区),市经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 市规划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 市环保局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安监局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解决现有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的问题,积极推进这些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要严格禁止在拟规划的和已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及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无序违规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纳入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农药、油漆门店等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经营。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提高行业安全准入门槛。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充分依靠“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严格按照审查标准、程序和条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将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安全许可行政批复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组织专家对其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 现场审核要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要出具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已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结合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周期,市政府将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制度”,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由市政府组织专家组周期性地开展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对经考评达到安全生产一、二级标准化的企业,经上报国家或省级考评确认后,可直接办理安全许可延期手续。
对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涉及化工生产危险工艺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的摸底排查工作,摸底排查情况要于2009年9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培训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工艺的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现有企业自2011年开始,凡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化工生产企业,纳入不符合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要求范围。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审查。要坚决遏制和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政府相应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和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未经安监部门安全设立审查批复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其严厉处罚,同时建设单位要立即补办相关手续,在未补办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对仍然存在擅自建设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对于城市建成区和居民较集中区域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剧毒品生产建设项目。各级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素质。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立即开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从业经历摸底工作,2009年底前,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自2010年开始,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达不到以上条件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要积极地、逐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一线技术操作人员达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继续淘汰和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9年底前,对全市存在使用列入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市经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进行清理核实,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限期组织关闭。各县(市、区)安监局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暂扣许可证,并报请上级安监部门依法吊销。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的提取应设立财务专户,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企业应将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属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7.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染化及中间体、农药及中间体、化肥及其它精细化工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连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液氯、液氨等剧毒液体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8.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应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对存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如不能移罐改造的,2009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的技术改造,2010年开始,安全距离不足仍未进行技术改造的,一律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9.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自查。
10.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2007年下半年我市全面开展合成氨、焦化、其它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以来,合成氨、焦化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及考评工作已先后完成,2009年下半年,全市将开展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已完成考评的合成氨、焦化类生产企业要继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和省制定的合成氨、焦化行业安全标准,进一步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要积极向更高一级的达标标准看齐。其它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企业要继续对照标准化规范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岗位的标准化建设,做好自评和申请市级考评的准备工作。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
1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等形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订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证书。在2009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全部完成登记备案的取证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4.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检测记录,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5.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100人以下的、生产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整体应急救援建设和管理。要组织消防部门和园区内的大型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及周边范围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及岗位交接班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报告上年度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今年,我市化工企业要全面推行“责任关怀”理念,要通过促进“责任关怀”理念行动,使企业转变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自律行为。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19.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9号)要求,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气象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
20.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临政发〔2009〕4号)要求,建立完善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突出问题;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提高依法监管效率。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2.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发展焦化、压缩气体生产、精细化工等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安监局要指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23.各县(市、区)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创造条件。要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化工生产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安全专项整治
2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监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与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25.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秩序;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省政府挂牌督办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批准、许可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各级安监、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处罚;凡列入市政府明令关闭名单的企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规定的限期内组织取缔、关闭。
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发货(或收货)企业装载(或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收货和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26.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督察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查处事故情况的督查工作;市、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向市安监局上报统计数据; 市安监局要定期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以取得更大实效,进一步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展。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