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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3〕16号)

   2014-06-04 281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民生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被群众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市人民政府连续8年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从2013年特大干旱暴露出的问题和群众喝上安全水的强烈要求来看,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3〕38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解决国家规划内剩余61.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规划外饮水不安全人口和特别干旱区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全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理清建设思路
 
  按照“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编制好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解决2013年特大干旱暴露出来的严重缺水和水质不达标问题。对建制镇(乡)的镇区和集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设一批跨乡镇或单一乡镇的规模化、标准化集中供水工程,并辐射到周边农村,以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小城镇及周边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近郊,结合城市已有供水能力和管网建设,统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对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照“多村联体、单村或联户解困”的思路,兴建联村、单村和联户小型供水工程,切实解决群众的饮用水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应结合2013年特大干旱所暴露出的问题,对辖区内前几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一次中期评估,摸清底数,进一步核实饮水不安全人口,按照城乡联网、整体推进、资源共享、余缺互济、应急互助的一体化供水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现有供水设施情况、水源条件、供水范围、建设成本和未来发展趋势等主要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工程布局,确保项目建得成、用得起。
 
  (二)建立健全建管机制。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凡经省、市发改和水利部门按权限申报、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随意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工程要求在限定的施工期间内完工,配水干管通达各自然村组,管网入户率达到70%以上。项目建设由受益乡镇、村组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确保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各受益乡镇村组应当依法落实好水源纠纷矛盾协调、工程占(用)地、自筹资金筹集方案等前期工作,并随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立项,因前期工作不扎实,立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和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依法按规定组建县级农村供水中心(总站)、乡镇供水分中心(分站)对供水工程进行监管。对跨乡、单一乡镇等规模较大的农村安全饮水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专业队伍管理和用水户协会管理有机结合的体制;对联村、单村、联户供水工程,组建用水户协会,实行用水户参与建设管理的模式;对分散工程,实行政府支持,农户自建、自管。
 
  (三)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凡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湖泊、河流、地下水富集区、地下暗河和岩溶泉井等,应依法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禁止排放污水和投肥养殖,杜绝污染源。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卫生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各负其责,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要加快建立水质检测站,力争到“十二五”末每个项目县按规定建成一个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实现对所辖区域内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全覆盖。
 
  (四)强化投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入、社会融资、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整合资金规模效应。
 
  1.凡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其建设资金以国家补助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辅。按照现有投资标准,苏仙区、北湖区地方配套资金按市、区3:7比例落实,其余各县(市)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当地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在项目年度计划上应优先安排上年度地方资金配套到位率高、实施进度快和实际效果好的地方,形成“奖优罚劣”的机制。因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未足额到位造成半拉子工程的,将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2.未纳入国家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有关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各司其职的原则统筹整合财政、发改、住建、环保、扶贫等涉及村镇供水项目资金,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重点支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各受益乡镇和村组要广泛宣传,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积极投资、投工投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法由相关投融资平台作为贷款主体,利用信贷资金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建设成效明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3.整合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水费提留及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市财政根据工程运行情况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凡国家补助投入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有产权部分,其拍卖、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上交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
 
  4.落实土地、用电、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也可按规定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水利、发改、环保、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项目审批、施工组织保障、竣工验收、水质检测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以县为主、村镇协同”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对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维护管理及水质安全保障等全面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县、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实施与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负责承担相关推进实施工作,农民群众作为受益主体应全过程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县市区应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卫生、教育、环保、国土资源、物价、质监、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电力、宣传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水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工程项目规划,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及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改、水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水质已受到污染急需解决饮水安全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合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精神,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依法按程序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清理整顿影响和破坏用水安全的非法用地。税务部门要切实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精神,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域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要合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对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需求的,县财政应当给予补助。各县市区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三)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继续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列入民生100工程,把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检测考评指标体系。严格按照项目考评和责任追究办法,每年年终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群众意见大、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3年11月13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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