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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5〕2号)

   2015-05-11 907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管,深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管,深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为,提高药品经营店依法经营保健食品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2015年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安排,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药品经营店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药品经营店(以下简称:药店)是群众购买保健食品、获取保健食品知识的重要场所,为规范药店保健食品经营行为,按照“依法经营、质量保障、宣传规范、打击假冒”的总体要求,通过专项整治,规范药店保健食品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药店保健食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保健食品消费场所,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各市在对辖区药店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基础上,每市选定40家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店为重点检查单位,其中每市辖区内同一连锁药店下的经营门店不超过5家,全区共560家。要求重心下沉、面向一线,县、乡(镇)药店所占比例不少于50%。
 
  (二)重点品种。以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生长发育、辅助改善记忆、增强免疫力、减肥、营养素补充剂和进口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检查品种,突出重点,抓出实效。
 
  (三)重点内容。着力解决保健食品经营领域中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和违法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全区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店,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办法(试行)》(桂食药监保化〔2015〕2号)要求,对药店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对以下方面重点检查:
 
  1.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许可范围,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经营产品是否从合法有资质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是否存在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是否有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等不合格保健食品现象;
 
  3.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经营过期、变质、污染保健食品行为;
 
  4.是否具有与所经营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是否设有相对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是否有明显标识;
 
  5.仓库、储存条件是否具备产品储存要求;
 
  6.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7.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执行;
 
  8.是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等材料;索票是否索取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9.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台账;
 
  10.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11.保健食品说明书、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12.进口保健食品按第8条要求外,还需检查是否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
 
  13.是否张贴《保健食品经营八不准》标语。
 
  (二)开展专项整治保健食品监督抽检。
 
  专项整治期间,每市开展暑期抽检6批次、专项整治抽检10批次,共224批次。抽样时间5月1日至5月20日,检验时间5月21日至7月20日,具体要求见附件5。
 
  1.暑期抽检。按照自治区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科评〔2015〕1号)附件10要求,于2015年5月开展抽检工作,样品从位于市区范围的重点检查单位中抽取,每市分别抽取改善生长发育、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类各2批次共6批次,送指定检验所(自治区所、柳州所、桂林所、梧州所、北海所)开展质量标准检验,并发出监督抽检报告。
 
  2.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抽检。每市从位于县、乡镇重点检查单位抽取10批次样品,包括增强免疫力4批次、营养素补充剂4批次和减肥类保健食品2批次,全区共140批次送自治区所开展重金属、微生物检测,发出专项整治抽检报告。
 
  (三)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工作。
 
  2015年自治区局在全区范围内试行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各市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对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的业务指导,增强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选出一批规范经营单位。每市从重点检查单位中选定5至10家,列入年度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
 
  四、时间安排
 
  药店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底至4月30日)
 
  自治区局下发工作通知,各市局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结合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开展情况,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确定辖区内40家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附件1)并上报自治区局保化处。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0月20日)
 
  用近6个月时间,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药店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突出加强对40家重点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情况的检查力度,对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生长发育、辅助改善记忆、增强免疫力、减肥、营养素补充剂和进口保健食品等品种重点检查,开展专项整治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加大对问题产品抽检查处力度。通过集中检查,发现行业中突出问题,着力防范系统性风险;拟定辖区保健食品经营 “红名单”,加强对相关企业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第三阶段:整治督查阶段(2015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要及时复查;自治区局将在11月底前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市抽查比例不少于10%,县、乡(镇)两级不少于1家。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探索加强药店保健食品监管的有效手段,将年度检查中规范经营的单位列入辖区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每市5至10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上报保化处,经自治区局核定后于12月31日前在辖区媒体宣传公示,树立典型示范。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各市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各级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药店的保健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整顿保健食品经营秩序,规范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二)全面落实,突出重点。
 
  各地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的药店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检查力度,每市确定的40家重点单位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以上,发现问题企业要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避免走过场。
 
  (三)注重结合,确保成效。
 
  一要结合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包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日常检查档案;二要结合专项整治抽检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品种要纳入抽检计划;三要结合案件办理,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与稽查部门的沟通,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合作,严力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总结,按时报告。
 
  一是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局2015年7月10日、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报送上半年、年度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2)、检查台账(附件3),11月30日前上报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附件5)。二是做好专项工作总结,各市局12月15日前按要求把总结材料(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成效、问题与建议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自治区局保化处;各有关检验所10月20日前将暑期抽检、专项整治抽检数据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局保化处。三是加强宣传。加强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宣传,积极与当地媒体联系做好新闻报道,积极宣传列入“红名单”的典型单位,及时曝光违法违规现象,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必须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 程敏平
 
  电    话:0771-5846755    0771-5885595(传真)
 
  电子邮箱:gxfdabhc@163.com
 
     附件:1. 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2. 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3. 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4. 2015年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
 
  5.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抽检须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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