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及《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人,须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收购协议书》、委托单位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注明有效期)等,方可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跨界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各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向售粮者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和价格,实行挂牌收购。
五、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建立并如实登记粮食经营台帐,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帐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对违反粮食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粮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七、欢迎对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12315;湘潭市区13907325162,湘潭县13875251051,湘乡市13875226510,韶山市18673212088。
湘潭市粮食局 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