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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农发〔2007〕14 号)

   2011-03-18 417
核心提示: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种植、养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l)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

  (3) 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

  (4) 造成伤害人数 300 人以上,且在短时间无法查明原因,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5) 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省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3.3  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的;

  (3) 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4  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 30 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县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湖南省临湘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救人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分级管理。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临湘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成立“临湘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并负责与“临湘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食安应急指挥部”)”沟通和联络。

  2.1.2临湘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局纪检组、办公室、财务股、农安股、法规股、科教股、检测站、经作站、蔬菜办、粮油站、土肥站、种子站、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参加。

  2.1.3临湘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食安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临湘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局纪检组:负责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监督,对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内外有关单位做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物资的供给和后勤供给、宣传报道等工作。

  财务股:负责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农安股: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环境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提供农业生态环境监控信息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检测站 :按照《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参与相关技术鉴定。

  法规股:负责农产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受理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行政监督检查,纠正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农业投入品行政执法。

  植保站:依法开展植物检疫。负责农药使用监管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工作,组织事故调查。

  经作站:负责水果、茶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事故调查。

  蔬菜办:负责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事故调查。

  粮油站:  负责粮食、油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事故调查。

  土肥站:负责肥料登记预审等管理工作,组织事故调查。

  科教股:负责农产品安全政策、知识的宣传、咨询和培训等工作,组织事故调查。

  种子站:负责种子质量日常监管,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负责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

  2.1.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5.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安股股长担任,工作人员由检测站及相关站股人员组成。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3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3.1 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临湘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直接向“临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临湘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程序遵循下级向上级报告原则。

  3.2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2.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2.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2.3 总结报告

  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应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决定。市、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市农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相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必须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救援,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3指挥协调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事故危害链。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4.5.1 事故调查处理组

  4.5.1.1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4.5.1.2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5.1.3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5.1.4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2  医疗救治组

  和卫生行政部门联系,迅速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4.5.3  专家咨询组

  由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5.4  综合组

  由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4.5.5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6  新闻报道组

  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

  4.6应急响应终结

  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临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岳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抄送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事故信息。

  6.2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

  6.3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研究,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6.4 物资保障

  市、乡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5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临湘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  录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见附录1—3.doc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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