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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庆中秋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字〔2013〕7号)

   2013-09-11 324
核心提示:  西宁、海东市,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2013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将至,为确保节庆期
   西宁、海东市,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2013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将至,为确保节庆期间的饮食用药安全,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加强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促进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力量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重大活动和节庆期间食品药品安全。
 
  二、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两节期间是餐饮消费的高峰时段,也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两节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深入查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环节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任务明确,责权一致,措施到位,工作落实,确保节日期间公众的餐饮食品安全。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在保健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要结合打击保健食品“四非”和药品安全“两打两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保健食品和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药品广告各个环节的治理工作,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节日期间,要进一步强化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基本药物、疫苗等品种为重点的药品监管。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管。加大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盗抢和流弊事件。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全力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秋冬季节,是各种食品安全事故诱发因素增多的关键时期,加之节日期间人员流动大、集体聚餐活动多,以食物中毒为主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易发。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季节及节日餐饮消费特点,高度重视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坚决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牧区集体聚餐的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把好卫生条件关、从业人员健康关及原料进货关。要重点加强对各类酒店及小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饭店、大型餐饮单位等一次性用餐人数较多的场所,要提前介入,重点防控。要督促餐饮经营者认真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管理规范,实施专人保管,严格购入和消耗登记,防止滥用、误用及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应急体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有效应对和处置。一是要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对、处置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公众饮食用药权益,确保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处置。二是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确保通讯畅通。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迅速核实、立即查处、及时反馈。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未落实而造成事故或处置不当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加强重大活动和节庆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做到重大信息不漏报、动态信息及时报。各地节日值班表请于9月15日前报省局办公室赵军红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举措,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局。
 
  联系电话:0971-8865686。传真:0971-8865610。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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