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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星级粮库”建设评价指南的通知 (浙粮发[2025]13号)

   2025-04-10 938
核心提示:为高标准推进全省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并将持续擦亮浙江粮食仓储管理“金名片”,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星级粮库”建设评价指南》。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国粮办仓[2024]163号)要求,高标准推进全省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并将持续擦亮浙江粮食仓储管理“金名片”,现将《“星级粮库”建设评价指南》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要求

星级粮库是以绿色、智慧、平安、勤廉为核心,依靠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通过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优化提升,实现设施、技术、管理、队伍、服务、文化“六个一流”,打造全国领先、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标杆粮库。一流设施:功能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物流运输高效、库区环境美丽。新建设施达到《高标准粮仓建设标准》和《浙江省“未来粮仓”建设指引(试行)》相关要求,节地节能明显。

一流技术:储粮绿色生态、工艺流程科学、仓储作业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应用。粮库免熏蒸储粮比例70%以上,准低温储粮比例60%以上。

一流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规范、风险防控有力、增效减损显着。人均粮食保管量5000吨以上、储粮综合损耗率1%以下。粮食品质保持100%宜存,安全生产、安全储粮实现“零事故”。

一流队伍: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结构合理、精神风貌优良、育才机制完善。中级及以上高技能职技能人才占比达到20%以上,形成高素质专业化粮食铁军。

一流服务: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拓展、政策执行到位、售粮便捷高效,“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务更优”的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流文化:党建统领发展、库务监督有力、勤廉氛围浓厚、创新生态活跃。传承“四无粮仓”精神,涵养浙江粮食文化底蕴。
       
      二、评价权责

“星级粮库”设定为一至五星级。“三星级”及以下粮库,市、县(市、区)所辖粮库由设区市粮食物资局组织评价。“四星级”以上粮库、省属粮食储备库及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所辖粮库,以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和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自评为主,省粮食物资局组织审定,现场抽查核实申报资料部分内容;对不据实申报的,取消当次评价资格。

三、评价安排

申报“星级粮库”评价的粮库应为国有粮食储备库。

(一)对新申报粮库每年组织评价。“三星级”及以下粮库评价结果报省粮食物资局备案后,方可申报“四星级”以上粮库。“四星级”以上粮库一年后可参评“五星级”粮库。首次不申报“五星级”粮库。

(二)“星级粮库”晋级采取逐级递增方式进行,间隔期不得低于两年。

(三)市、县(市、区)所辖粮库申报“四星级”以上粮库,须先由设区市粮食物资局审核。各设区市和省级单位每年申报“四星级”以上粮库数量不超过所辖县(市、区)或所属粮库符合“四星级”粮库数量的30%;三年内完成对首轮“四星级”粮库评价。

(四)“星级粮库”每三年复评一次。

(五)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星级”及以下粮库评价。2025年7月30日前由设区市粮食物资局、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四星级”粮库评价,10月30日前完成评价工作(具体申报和评价要求见“星级粮库”评价工作手册)。

(六)对《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星级粮库”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粮发〔2017]44号)予以废止,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3月19日

   浙粮发〔2025〕13号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星级粮库”建设评价指南的通知.pdf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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