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需求导向、信用赋能、便捷高效的原则,深化信用便民服务,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全区多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提升办事便捷度,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领域
在全区实施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包括:发展改革(含能源、粮食)、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含知识产权)、药品监管、统计、林业、地方金融管理、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教育、体育、法院执行、民政、医疗保障、安全生产、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审计、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35个领域。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不断拓宽适用领域,广泛应用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是指自治区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经营活动的信用主体(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适用简易程序和仅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除外)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主要包括:
(一)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优惠政策享受、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等方面作为参考。
(二)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作为参考。
(三)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作为参考。
(四)其他依法依规可以适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事项。
三、重点任务
(一)归集共享数据。自治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管理和更新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组织本系统各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地州市及县市单位)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2025年3月底前,完成2022年1月1日以来相关信息补报工作),按照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要求,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原则上以物理落地方式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完善基础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数字化发展局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互共享、完整一致。2025年3月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设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免费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提供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政务服务业务系统相衔接。支持信用主体自行选择专项信用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便利第三方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
(三)全面组织实施。2025年4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1年12月31日前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按原途径查询)。对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需要信用主体提供非本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可由其提供相关地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不再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四)保障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篡改、虚构、隐匿、泄露、窃取、非法买卖、违规删除信用信息等危害信用信息安全的行为。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信用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修复等事项,按照《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建立专项信用报告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专栏,受理信用主体异议申诉申请后及时推送数源单位快速核验,申诉处理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主体。
(五)拓展报告用途。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不断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专项信用报告作为“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核查证明。各经营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业务关联方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区域合作互认机制。
(六)加强推广宣传。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经营主体享受便利。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推广宣传。
四、其他
各地(州、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文件对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责任分工
附件 | ||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责任分工 | ||
序号 | 领域 | 自治区级责任单位 |
1 | 发展改革领域(含能源、粮食)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2 | 科技领域 | 自治区科技厅 |
3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4 | 公安领域 | 自治区公安厅 |
5 | 财政领域 | 自治区财政厅 |
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7 | 自然资源领域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8 | 生态环境领域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0 | 交通运输领域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11 | 水利领域 | 自治区水利厅 |
12 | 农业农村领域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13 | 商务领域 | 自治区商务厅 |
14 | 文化和旅游领域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15 | 卫生健康领域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16 | 市场监管领域(含知识产权)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17 | 药品监管领域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18 | 统计领域 | 自治区统计局 |
19 | 林业领域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20 | 地方金融管理领域 |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21 | 税务领域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22 | 气象领域 | 自治区气象局 |
23 | 地震领域 | 自治区地震局 |
24 | 消防安全领域 |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 |
25 | 教育领域 | 自治区教育厅 |
26 | 体育领域 | 自治区体育局 |
27 | 法院执行领域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8 | 民政领域 | 自治区民政厅 |
29 | 医疗保障领域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30 | 安全生产领域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31 | 司法行政领域 | 自治区司法厅 |
32 | 应急管理领域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33 | 审计领域 | 自治区审计厅 |
34 | 广播电视领域 |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35 | 通信管理领域 |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