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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10号)

   2012-11-15 600
核心提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打击高压态势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银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牵头,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银川海关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强化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配合,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牵头,自治区文化厅配合,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推进全区软件正版化工作。

  (二)强化刑事司法打击。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鉴定检测应给予公安机关大力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自治区检察院牵头,会同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确保2013年底前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加快出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工作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及时、完整入库并持续更新,确保平台有序规范运行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可控,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使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在使用单位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案件作为线索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联络员、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法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二、健全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自治区综治办要推动建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评价体系,并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评价范围,作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自治区监察厅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自治区综治办要督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以企业征信系统为载体,充分发挥企业征信系统的作用,将行政执法部门确认的企业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全区各金融机构在授信或审贷时应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企业的信用情况,并重点关注企业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信息,若企业存在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拒绝对其授信或贷款业务申请。自治区工商局牵头,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守信激励、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建设,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依托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抄告共享,增强执法效能。自治区商务厅要继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三、继续强化宣传引导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营造社会舆论氛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四、不断完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全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简称自治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公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明确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机构,并与自治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公室建立工作衔接沟通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相关制度,推动完善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快建立商标快速认定机制、假冒食品药品鉴别机制,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十二)加强省份与国际交流合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省份、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业的打击能力。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我区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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