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食药安办、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预防传染性疾病通过食品进行传播,《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检查工作是有效防止疾病通过食品进行传播,保护食品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健康有效手段。科学规范开展健康检查工作,也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根据《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严格按法律法规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一)严格规范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等规定,对申办(领)健康证明的人员严格按规定完成相关疾病检查(验)后,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文件)。对申办(领)健康证明相关疾病检查项目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要求执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
(二)加强健康检查工作管理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康检查工作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收费标准等悬挂于明显处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二、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健康检查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培训和日常监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重点对医疗机构资质、医疗卫生人员资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核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健康检查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第四十八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条件开展健康检查服务、出具虚假健康证明、检查项目不齐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健康证明的日常检查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开展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
省卫生健康委 李老师,020-31957725;
省市场监管局 黄老师,020-38835070。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