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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5-04-02 244
核心提示:根据《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琼农规〔2022〕7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琼农规〔2022〕7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对象

(一)申报认定对象。符合《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见附件1)。

(二)运行监测对象。2022年认定及监测合格的161家省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2)。

二、申报认定、运行监测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市县审核。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征询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企业的用地、用海违法、违规情况,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推荐上报。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

4.材料评审。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对市县人民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出具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后,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6.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农业农村厅发文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运行监测程序

1.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2.材料汇总与核查。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征询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监测企业的用地、用海违法、违规情况,出具监测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3.监测结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开展评估并出具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征求相关省级单位意见后,出具最终监测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省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三、申报认定、运行监测材料

企业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书》(见附件3),报送纸质材料1份,并将整合好的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xccyfzcnynct@hainan.gov.cn。材料要列出目录,编好页码,胶订成册,一式3份。一份由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保存,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一份由企业留存备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申报和被监测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舞弊行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为不合格,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实行属地管理。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在市县注册的,由所在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需由企业生产基地、工厂所在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如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所在地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监测审查。

(三)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申报和监测材料报送至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经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催告,逾期1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视为主动放弃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由属地市县农业农村局将放弃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以文件形式一并报送,资格证书作废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和监测的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xccyfzcnynct@hainan.gov.cn。

联系人:王彦,联系电话:65332348。

附件:1.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需要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3.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书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琼农规〔2022〕7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引导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持续向好发展,我厅对《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琼农规〔2020〕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我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和壮大省重点龙头企业队伍,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做好本辖区内注册的或主要生产、加工基地在辖区内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或新型农业服务业等为主,企业的涉农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须达700万元(含)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500万元(含)以上;从事休闲农业的企业,年营业额须达1000万(含)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须达1.5亿元(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和我省中部地区市县(屯昌、琼中、五指山、保亭、乐东、白沙)的企业,规模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联农带农能力。企业应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农户享受发展生产、就业参与、土地流转、资金资产入股、生产托管、技术指导、订单生产、帮助产销对接、收益分红等多种收益,合理选择订单联结、股份联结、劳务联结、服务联结、租赁联结等方式,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实现互利多赢,促进产业增效益、农民增收益和集体增实力。原则上带动农户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休闲农业企业要直接吸纳本地农民工就业40人以上,或年提供劳务用工达到10000人次。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品牌,产销率达70%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5年过渡期内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明显的农业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其他省份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子公司,建成投产当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信用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可采用当年数据)的,可按程序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市县审核。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三)推荐上报。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

第十条省直属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生产基地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省农业农村厅不直接受理企业申请。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如实提供情况,还应提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5年过渡期内带动脱贫户就业情况明显的,可以另作说明)。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征信报告。申报企业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5.企业的联农带农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联农带农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申报企业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2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7.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二条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自治县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复核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省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应急、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省级部门意见后,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龙头企业,须注册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和农业产业化相关信息采集平台。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管理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被认定或运行监测合格后的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每满2年进行一次监测。

第十五条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市、县、 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出具监测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监测结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监测意见和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意见,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开展评估并出具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初步监测审核意见征求省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应急、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省级部门意见后,出具最终监测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省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四)对因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省重点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的,由企业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新的营业执照,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中若企业存在可以整改的问题,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间保留龙头企业资格但不享受优惠政策。1年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的,继续保留资格;1年整改期满后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运行监测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省重点龙头企业应于龙头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将满3个月前自觉主动申请运行监测,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逾期2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视为主动放弃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资格证书作废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及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省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

(三)省内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琼农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列表:

   附件2.需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doc

   附件3.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书.doc




 
地区: 海南
标签: 认定 农业 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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