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对《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黔卫健发〔2023〕15号)进行修订,现将《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