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2025年四川省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4日
2025年四川省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自2023年起我省持续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着力纠治养殖使用原料药、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问题,积极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科普宣传活动,有效增强养殖场户安全用药意识,提高养殖环节合规用药水平。为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5〕8号)要求,现将2025年四川省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巩固提升行动”)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任务
(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1.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问题。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乡村兽医为重点,结合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查看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养殖直接使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重点纠治养殖、调运、屠宰全链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问题。打击养殖使用停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2.纠治饲料冒充兽药或非法添加兽药问题。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商品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等典型问题,纠治可饲用天然植物产品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甚至以兽用中药名义销售等突出问题。
3.纠治擅自变更标准要求生产兽药问题。以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结合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查看批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等,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生产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未经批准内容或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纠治擅自变更甚至降低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造成兽药质量安全风险的问题。
4.纠治不遵守兽用处方药、兽药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问题。以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统计摸清辖区内正常经营的企业数量,尤其是同时开展网络销售的企业情况;规范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的注册信息,及时清理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的无效或僵尸企业;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信息上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不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等违规行为,纠治不审查兽医处方笺随意销售兽用处方药、选择性上传销售出入库信息等问题,督促经营主体做到严格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严格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二)遏制突出问题蔓延风险
5.整治网络违规经营兽药行为。以从事网络兽药销售的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经营资质在网上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和不得在网络经营的兽药产品、违规销售兽用处方药、网络经营出入库信息未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违规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商标或商品名等行为,纠治兽药产品从非登记的库房发货、未按规定条件运输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兽药、发布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等不实信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等突出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各地发现电子商务平台认真履行相关法规要求不到位的,可将相关情况反映到我厅饲料兽药处,由我厅督促提醒平台认真履行相关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和公示网店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在其平台销售兽药产品。
6.整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规定的品种和管理要求,以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相关原料药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销售相关产品;检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使用相关产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在用药记录或病历及诊疗档案中填写。在检查过程中,要提醒相关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采取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等措施妥善保管原料制剂、生产检验用标准品和对照品等,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废品处理,防止发生流弊事件。
7.整治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等文件,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资质,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动物诊疗机构、规模养殖场等使用单位检查发现的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标称生产企业未在本辖区的,可将相关线索报告到我厅饲料兽药处,由我厅将线索移交给标称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处理,纠治以“仅限科研用”“内部使用”“某领域使用”等名义规避审批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的典型问题。
8.整治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行为。结合水产用兽药专项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条件及过程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以水质改良剂等非兽药名义生产经营假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水质改良剂等产品违规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用途等典型问题。
(三)继续做好培训指导
各地要结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覆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主体,做好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各类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和动物诊疗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持续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等活动,推动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号召相关企业、行业组织、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二、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3月31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4月至11月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标重点任务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省厅适时结合其他工作安排开展巩固提升行动抽查工作。
(三)总结推广(12月10日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总结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成效和不足,研究实施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措施。及时推广基层典型经验做法,示范带动全行业提升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兽药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巩固提升行动已列入国务院和四川省202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部署,统筹兽药饲料监管、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聚力推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目标落实。
(二)规范开展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国务院、我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拓宽兽药违法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公布,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紧密结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残留监控、农资打假、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和数据调度频次。不对基层定指标,不搞排名通报,涉企检查时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
(三)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告知相关主体潜在风险并督促提醒其主动采取规避措施。涉及非四川标称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违法信息报送至我厅饲料兽药处,由我厅通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查处的大案、要案,以及具有警示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报告。
(四)强化技术服务。省兽药监察所要根据各地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协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省饲料工作总站、省畜牧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和各地需求,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四川省动物保健品协会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法规宣教和技术培训,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其他畜牧兽医有关行业协会面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动物饲养者和兽医人员开展依法经营、科学饲养、合理诊疗、合规用药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宣教,共同推动合规用药水平有效提升。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8月1日和12月10日前,将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及统计表(详见附件)报我厅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及电话: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 028 85593957
综合执法监督局 喻赟 028-85564976